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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深打工的外来农民工,发生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按城镇人口还是农村户口一直存有争议。深圳中院出台的《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规范了办案标准。即遇到交通事故时,符合条件的外来农民工能够享受市民待遇。(7月15日《南方都市报》)
读罢这则消息,不禁感慨万千。那些原本只有“城里人”才能享受的赔偿待遇,农民工也开始享有了。从城市对农民工的“堵”到今天的“导”,我们不仅看到了广大农民工获得城市的善待和认同,更看到了整个社会的发展和进步。
应当说,农民工获得市民待遇绝对不是城市的施舍,而是农民工自身权益的回归。给农民工市民待遇,就是要给他们市民或者准市民身份,善待他们的合法权益,让他们能够享受城市发展带来的诸多实惠,如社会保障、劳动就业、义务教育等等。
在某些人看来,农民工问题仅是工资的问题。可事实并不是如此。新一代农民工,他们在付出大量的血汗和劳动后,更渴望被社会善待。
城市带给他们的不平等,使他们对社会普遍带有很强的不信任感和排斥感。只有善待农民工,才是解决市民待遇问题的根本。而善待农民工,说到底是社会资源分配的平等问题,比如医疗保险、社会福利等方面的资源和权益。但农民工往往很难获得这方面的资源和权益,渗透于社会生活各个层面的“潜歧视”,不仅是来自民众,更是来自制度,始终损害着农民工的利益。虽然现在已“刹车”,但“惯性”依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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