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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农民工车祸可享受市民待遇
日期:2008-07-21 作者:瓦特 来源: 南方周末网络
 

户口平等,从死亡开始?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章第三十三条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9

 

一个幽灵,户籍制度的幽灵,在中国人上空盘旋。

 

户口,生即带来,死后依然缠绕着国人:多年来,城乡居民在遇到交通事故时“同命不同价”的弊病一直备受谴责。

 

近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规定农民工遇车祸可享受深圳市民待遇,也即城乡人口“同命同价”。

 

有人为此拍手称好,认为做到了人人在死亡面前平等。

 

但更多的人则在疑问,户口平等,真的能从死亡开始吗?该从死亡开始吗?

 

同命,不同价

 

从我们一出生,各人就被打上农村人或城市人的烙印,然后,从幼儿园小学中学一路下来,“户口”这个幽灵会始终挥之不去,而最明显的例子就是高考。

 

幸好,人人在死亡面前平等吧?死了,不用高考,不用支付养老金,不用找工作,总算可以摆脱户口这个幽灵了。

 

不!现实的回答是残酷的。

 

20061月,《中国青年报》报道了重庆市2005年发生的一起车祸。3名花季少女在同一条街,搭乘同一辆三轮车,同遭车祸丧生,3个家庭体味着同样的悲痛。然而,有农村户口的少女何源,赔偿费只有5.8万,相当于她的有城市户口的同学的三分之一。

 

报道称,无法接受这个现实的何源父母大声质问:“不是说人人平等吗?法律为什么不一视同仁对待死亡的生命?”

 

导致这种“同命不同价”的法律依据是,2003年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解释》第29条明确规定,针对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有不同的赔偿标准: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20 计算。

 

该条司法解释出来后,各个省的高级人民法院,每年都公布一个当地统计局计算的上一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城市居民和农村居民分别计算费用。所有交通事故中的人身损害赔偿都得遵照该规定执行。农村户口居民,不论本地外地,一律按照受诉法院当地农村居民人均收入赔偿;城镇户口居民,同样不论本地外地,一律按照当地城镇居民人均收入赔偿。

 

因此,农村居民生命的“价钱”和城镇居民的拉开了一大段距离。以2006年为例,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1759元,农村居民可支配收入为3587元,死亡赔偿金相差16万多元。

 

局部“纠错”

 

何源的遭遇被报道后,引起各界一致声讨,作为法律依据的《解释》受到更强烈的谴责:农村人的命就比城里人低一等吗?难道农民的贡献比城里人少?

 

人们还注意到,最高法院的这条司法解释不仅不符合宪法精神与公平原则,而且和相关法律处理类似事件也有所不同。

 

2006年《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开始实施,该规定将空难死亡赔偿金由原来的7万元提高到40万元,不管死者户籍如何在何地区,死亡赔偿金一律按我国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

 

同年出台的《国家赔偿法》也体现了公民之间的平等。该法第四章第二十七条规定:“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也就是说,在计算赔偿额时,也没有考虑户口身份的差别,一概都以上年度国家职工日平均工资为标准。

 

事实上,《解释》出台后便因此一直备受争议。部分法律学者认为,宪法规定我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而“同命不同价”既不尊重生命的平等价值,也不尊重劳动力的实际价值,而仅仅是在认定“身份价值”,有违宪之嫌。

 

更为人们感情上不能接受的是,生前,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已经在种种领域不能平等,高考、工作、养老……没想到一纸户口甚至还能带到地下去,仍然衡量着一个生命的价值。

 

20066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下发《关于加强涉及农民工权益案件审理工作,切实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意见》,该文件第十五条明确规定:在受害人为农民工的医疗损害、交通肇事及其他损害赔偿案件的审理中,凡在城镇有经常居住地,且其主要收入来源地为城镇的,有关损害赔偿费用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 关标准计算。以法院正式文件的形式,提出农民工与城镇居民在遭遇损害时“同命同价”的赔偿原则,这在全国尚属首次。

 

此后,重庆、广西、安徽、成都等地纷纷制定有关“同命同价”的规定或“指导意见”,程度不同地对“同命不同价”的规定作出了修正。

 

深圳中院此次出台的《指导意见》,规定农民工遇车祸可享受深圳市民待遇,在计算赔偿数额时可按深圳城镇居民的标准对待。

 

然而,以上这些都是局部地区的有限“纠错”,都附加一定条件,即农村人必须在城市居住一年以上且合法收入来源于城市。

 

如深圳这次的规定便有限制条件:只有在当地城镇居住一年以上且有固定收入的农民工才能按照当地城镇居民标准对待。如果是外地持农村户口短期来深者,即使在深圳遇到车祸,仍然是按照农村居民标准赔偿。

 

死者若平等,生者当如何?

 

作为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司法解释,“同命不同价”的法律地位是毋庸置疑的。要想在根本上得到改变,只能依赖最高法自己重新出台新的司法解释。

 

20073月“两会”期间,“同命不同价”现象遭到多名人大代表公开质疑。出席“两会”的时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则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对“同命不同价”问题已有一个初步考虑,如果进展顺利,两会后将会出台相关决定。

 

肖扬的这番话给了所有人一个憧憬,一个“希望的开端”。

 

媒体纷纷撰文宣传,“最高法将出台同命不同价问题司法解释” ,“最高法拟改变同命不同价”。

 

但是,一年多过去了,肖扬院长的话也许仍在许多人的记忆里,但最高法却迟迟没有新的举措。

 

为何?

 

在律师阵营内其实也不乏支持“同命不同价”的人士,他们认为,“同命不同价”根据人均收入状况以及相应年限来确定赔偿费用,实际上是对受害者劳动力价格的赔偿,是各国民事赔偿中的通行做法。“死亡赔偿金”的内涵是对受害人收入损失的赔偿,不应简单等同于对生命的赔偿。 如果这样理解,“死亡赔偿金”本来就不应该等同。

 

另一方则反对这种意见,认为中国一直没有成形的劳动力价格的定价体系,按照一个基本上不存在的劳动力价格作为法律审判的基准显失公平。尤其在城乡流动人口日益庞大的今天,任何一个城市都缺不了持农村户口的“农民工”,他们给当地经济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但却没有当地户口,他们的生命,应该怎样衡量价值?而且,拿收入乃至贡献来衡量个体,是否恰当?与何源相似的事件,会不会再次发生?

 

更有悲观的人说,就算修改了这条司法解释,城乡居民统一赔偿金,但到了那时,北京的、上海的、广东的、四川的、云南的……因为各地的收入标准不一样,各个省份的赔偿标准还是会不一样。

 

专家认为,其实问题很好解决,《国家赔偿法》《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已经给了一个范例:不考虑户籍与地区因素,以国民收入为基准,统一制定死亡赔偿金标准,取消城乡和地区差别。

 

如此,方可真正做到人人在死亡面前平等。

 

然而,在深圳打工十年的某外来务工人员则表示,她对此消息不感兴趣,与其考虑死后如何平等,不如考虑生者的户口怎么平等,现在的高考就业医疗养老样样都有户口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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