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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为农民工受害人调解出30万元
日期:2008-05-12 作者: 来源:工人日报
 

    14名农民工在给种植厂干了一天活被送回家的路上遭遇车祸,造成两人重伤,12人轻伤的严重后果。为了让受伤农民工能够得到赔偿,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法院刑事庭做了大量工作,终于将30万元的赔偿款发放到受伤农民工手中。

 

被告人张强为沈阳某公司一种植区的负责人,扬林是其雇佣的司机。张强明知被告人扬林的车是私自改装的四轮农用车,且没有驾驶证。200752017,张强让扬林驾驶改装的无牌照的“四不像”四轮农用车接送公司雇佣的农民工回家。当车由西向东行驶至大岭坡时,由于刹车不灵翻入路边深沟,造成车上两人重伤、12人轻伤的严重事故。经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事故大队认定:扬林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20079月,该案转交到望花区法院刑事庭法官于洪恩手中。凭着丰富的审判经验,于法官认为此案的关键不在于对俩被告人如何量刑,而是如何将14名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赔偿到位。经过了解,两名被告人均是农民,年均收入只有万元左右,这笔赔偿款对于他们任何一人都是一笔天文数字。而沈阳那家公司却不承认被害人与他们存在雇佣关系,拒绝承担此项赔偿,使该案的审理陷入僵局。于法官一面审理手中的其它案件,一面在被告人家属和相关公司之间来回奔波做工作。在于法官的不懈努力下,两名被告人的家属终于同意赔偿,其中一人家属是在卖掉自己的房子后才与另一被告凑足了20万元送到法院去的。在此情况下,于法官又到沈阳那家自称“与己无关”的公司做工作,向公司负责人讲清法律关系,让他们承担连带责任,并告知:如果认为自己没有责任,限期提供证据。在此情况下,该公司终于将10万元赔偿款送到望花区法院。经过法院的进一步调解,14名被害人与两名被告人家属及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自愿达成了赔偿协议:被告人家属及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沈阳某公司共同赔偿14名被害人经济损失30万元,14名被害人放弃其它诉讼请求,并对两名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

 

    至此,这起历时7个多月的交通肇事案件终于结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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