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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进城务工人员权益保护条例》解读
日期:2008-01-04 作者: 来源:河南农业信息网
 

  我省作为全国第一人口大省,农村人口比例高、总量大,进城务工人员多,为保护进城务工人员的权益,我省出台了《河南省进城务工人员权益保护条例》(下称《条例》)并将于明年11日实施。在这部旨在保护进城务工人员权益的地方条例即将实施之际,记者采访了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法制处处长李喜明,并请他结合农民工进城可能遇到的问题对《条例》进行了解读。

 

  解读一:劳动报酬有了保证

 

  今年11月30日,在郑州市紫荆山广场举行的省会清欠农民工工资现场投诉活动,吸引了6000多名农民工前来维权。记者在现场了解到,很多农民工并没有与用工单位签劳动合同,更不知道用什么方法为自己维权。今后,只要务工人员付出劳动,即使合同无效,用人单位也要照常付酬。《条例》第二十条对此作了明确规定,并特别指出报酬的数额参考用人单位同类岗位劳动者的报酬确定,无同类岗位的按照单位所在地省辖市人民政府公布的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确定。

 

  对于不签劳动合同的情况,用人单位则需要支付两倍工资。以前,一些用人单位不和务工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在发生纠纷时借此逃避责任。这一招儿今后不再管用了。《条例》中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务工人员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与务工人员建立劳动关系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务工人员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务工人员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不与务工人员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务工人员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

 

  对于工资的标准,《条例》也作了“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的规定,对郑州市而言,这个标准是每月650元(郊县为550元)。以前,有一些家政公司为家庭雇用保姆,每月只给200元钱,今后这种情况将不会出现。对于用人单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务工人员工资,《条例》中也规定了赔偿金的标准,即“按应付金额的50%以上100%以下”加付赔偿金。

 

  解读二:农民工可申购经济适用房

 

  以前,经济适用房供应对象是符合条件的城市居民,农民工不管为城市建设作出多大贡献,都不能在务工城市购买经济适用房。《条例》实施后,农民工只要符合有关规定,不但可以申购经济适用房,还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买房。《条例》规定,鼓励使用务工人员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符合有关规定的务工人员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和购买、租赁经济适用房。

 

  1224,记者在经三路某写字楼里见到来自汝南县的送矿泉水的农民工李某,目前他在郑州市枣庄租房子住。他说,来郑州打工不少都是干体力活,早晨送报纸、下午就往写字楼里送矿泉水,郑州房价一涨再涨,在郑州买房他连想都不敢想。当记者拿出即将出台的《条例》让他看,告诉他有可能圆梦时,他高兴地说:“真没想到,我们这些打工者也能买经济适用房,这政策真是太好了!”

 

  解读三:农民工可在城市落户

 

  长期以来,城市居民可以在就医、就业、购房、子女入学等方面比农村居民享有更多的优惠。今后,农民工只要在城市有稳定住所,或者实现了稳定就业,就可以申请在务工的城市入户。《条例》规定,有稳定住所的务工人员及其配偶和子女可以向居住地公安机关申请迁入户口。对实现稳定就业的务工人员,准予其本人在就业地落户。省人大常委会有关人员表示,具体什么是稳定住所,省政府将出台具体的标准。

 

  解读四:高风险行业必须办理工伤保险

 

  今年109日,在郑州市东区某建筑工地打工的许某被钢筋砸伤腿,两个月无法正常劳动,生活也是靠工友照顾,工地老板不但不发工资而且拒绝赔偿,而许某又没办意外伤害保险,到最后他治病都成问题。

 

  许某的遭遇是众多农民工心中的痛。今后再遇到这种情况农民工就不用担心了。《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进城务工就业人员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对从事特定高风险作业的进城务工人员还要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另外,对于稳定就业的务工人员还应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流动性较大的务工人员可以按照务工就业所在地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的有关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也可以自愿参加原籍的农村养老保险。

 

  解读五:招收农民工不得收押金

 

  有些企业如煤矿使用农民工时,常常先进行培训,再发放数百元的劳保用品。企业担心他们干几天走人自己遭受经济损失,就让他们交几百元钱的押金,或者扣压其身份证。这些做法以后就是违法的了。《条例》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务工人员时,不得违反规定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保证金、抵押金及其他不合理费用,不得扣压个人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条例》的这些规定跟《劳动合同法》是一致的。

 

  解读六:农民工子女入学享受同等待遇

 

  虽然现在城市中小学校接纳进城务工人员的子女不再设置门槛,也不再收取借读费,但一些地方财政部门在拨付教育事业费时,还是按照城市入学孩子的人数拨付。今后,财政部门也必须将外来务工人员子女计算在学校的人数之内,为务工人员的孩子拨付教育经费。

 

  《条例》规定,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进城务工人员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当地教育规划,列入教育经费预算,按照实际在校人数拨付学校公用经费。务工人员子女在城市全日制公办中小学入学学习的,在入学条件等方面应当与当地学生同等对待。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由行政监察机关、价格主管部门、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退还违规收取的费用,还可以对有关单位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解读七:为农民工提供免费就业指导

 

  进城务工的农民站在街头等待雇主的情形曾是郑州市一道特殊的风景线。《条例》实施后,农民工们再也不用在街头苦苦寻觅和等待了,他们可以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得到免费提供的政策咨询、就业信息、就业指导和职业介绍。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统筹城乡就业和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应统筹考虑务工人员对公共服务的需要,务工人员就业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行政主管部门,对在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务工人员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在就业服务方面,《条例》还规定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劳务输入输出工作机构和劳务信息网络建设,为务工人员提供及时准确的信息服务,做好劳务输出的组织协调工作,同时做好务工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对于部分接触危险物品以及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务工人员,要进行上岗前的培训,培训费由用人单位承担。《条例》还鼓励和支持务工人员参加职业技能鉴定,获取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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