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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点关注 :让更多的农民工“老有所养”
日期:2007-10-30 作者: 来源:工人日报
 

     解决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问题,对于经常处于流动中的农民工而言,无疑是消除了他们的一块心病——力争用两年时间,在全国基本实现养老保险省级统筹。1022,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有关人士说。

 

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实现,将使养老保险关系能够顺利转移接续,特别是对于经常处于流动中的农民工而言,老有所养不再成为“心中的痛”。无疑,这是一大利好消息。

 

农民工“心中的痛”

 

新疆翼龙大酒店人力资源部经理王增龙最近十分头疼:酒店新招来的员工,十个有九个都不愿上养老保险。这些员工多是来自内地的农民工,有的农民工甚至用按手印来证明是自愿不上养老保险的。

 

王增龙说,不给农民工上养老保险违反了相关法律的规定,我们极力劝说农民工购买保险时,有的农民工干脆就不干了。

 

农民工为啥不愿上养老保险?来自四川的农民工杨跃成说:“我每月的工资本来就不多,如果交养老保险,得扣掉几十元,对我这样的低收入者来讲,这笔钱扣得太心疼。况且,我自己经常换工作,我又不能带着养老保险走。”

 

像杨跃成这样不愿意上养老保险的农民工,在很多企业中都有。短暂性和流动性是农民工的就业特点,有的农民工一年就换两三个单位。而国家政策规定,农民工累计缴费15年才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他们要跨越“累计缴费15年”这道门槛很难,同时,养老保险的转移接续问题也使得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成了农民工“心中的痛”。

 

省级统筹解决转移接续

 

令人高兴的是,不远的将来,在省内城市“跳槽”的农民工,其养老保险关系城际转移接续难问题,将有望得到解决。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新闻发言人尹成基近日表示,力争两年时间内,在全国基本实现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目前已明确了省级统筹的标准,将指导各地推进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工作。根据养老保险改革的构想,今后可能实现养老保险金基础部分的全国统筹。

 

据悉,实现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后,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劳动者在省内城市之间流动就业时,其养老保险关系接续难的问题将得到解决。

 

尹成基说,在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建设当中,养老保险的转移接续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目前研究解决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问题,从制度上讲,要逐步推进职工个人养老保险账户做实,个人账户可以随着个人的转移而转移,实现个人缴费这部分的积累。从近期来讲,为了解决转移问题,我们计划用两年左右的时间推进省级统筹,第一步就是把统筹的级别提到省级这一层次。实现省级统筹的目标之后,实际上为跨省的转移也创造了一个更好的条件。第二步就是要在省级统筹之后,条件具备的时候实现基础性部分的全国统一,如果这个实施的话,省际之间的转移就不存在制度障碍了。

 

而十七大期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部长田成平也透露,针对农民工在城乡之间流动性很强的特点,劳动保障部门正在探索一种以个人账户为主,可转移、可携带的养老金办法。这种办法已在全国一些有条件的地区开展了试点。

 

各地不断出台新条例

 

郭锦钊是农民工在深圳退休养老的第一人,现在每月可领取1005元的养老金。他于1985年起在深圳竹园宾馆从事保安、客房等工作,1987年参加养老保险,缴费到20033月办理退休手续,当年4月开始领取755元的养老金。

 

截至今年731日,在深圳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劳务工达341万人。针对劳务工流动性大等实际情况,深圳出台了新的养老保险条例。

 

如新条例规定,退休前离开深圳的员工,如养老保险关系可以转移的,按规定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终结在本市养老保险关系;如养老保险关系无法转移的,经本人申请,可以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积累额;养老保险关系继续保留在本市的,本人重新返回本市就业并按规定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其实际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积累额可以累积计算;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时不满规定的缴费年限的,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积累额,并可领取一次性的生活费。

 

据了解,如今像郭锦钊一样在深圳退休领取养老金的农民工已经有220名,每月最高的可拿到1500元,低的也有八九百元,月均领取的养老金达到了1298元。

 

最近,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也根据该省实际情况作出明确规定:农民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其养老保险可按转移、接续等方式处理。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明确规定,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的农民工,在省内企业重新就业的,可转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回原籍但自愿保留养老保险关系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保留个人账户并按规定计息;不愿保留养老保险关系的,户籍所在地开展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社保经办机构向所在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转移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以及农民工个人账户中的全部储存额资金;户籍所在地未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可根据本人申请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社保经办机构一次性支付其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老有所养”维护劳动公平

 

辽宁大学穆怀中教授说:“养老保险在保障生存公平的基础上,维护了劳动公平。”

 

他表示,改革开放几十年,农民工这一社会群体在中国经济社会发展中凸显。中国城市经济的发展,处处都有农民工辛勤劳动的身影。农民工背井离乡栖身于城市的各个角落,从事着最繁重的工作,过着最艰苦的生活,因此,他们应该享受“老有所养”的待遇。

 

有关专家表示,农民工亦农亦工的特色,决定了研究制定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时,必须切合农民工的实际。照搬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或是农村养老保险制度,都将出现穿错衣服戴错帽的尴尬。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确定的“低费率、广覆盖、可转移,并能与城乡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的农民工养老保险办法”,具有鲜明的农民工特色,切合农民工的实际,必将在完善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中发挥积极的作用。

 

“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鳏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人人享有充分的社会保障,既有悠久的历史渊源,更是我们党执政兴国的要务。

 

有专家担忧,尽管人人享有社会保障已经成为国家发展的基本目标,但目前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仍然存在很多阻碍与难点。

 

    “政府职能部门职责分工在改革中被人为的扭曲,对主管部门权威的损害不仅致使制度变革的责任无法划分,部门职责紊乱等都直接影响到社会保障制度健康发展。”对于这些问题,必须及时解决。中国人民大学郑功成教授如是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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