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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也属于在职职工,用人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与其所聘用的工人是不是农民工并没有关系
国家建设部在3月16日发布的《2006年全国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情况》中首次明确提出:应使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范围扩大到包括在城市有固定工作的农民工在内的城镇各类就业群体。
这意味着,一直被视为城里人才能享有的福利——住房公积金,首次在制度上接纳了全国数以亿计在城市里打工的农村人。
破冰之举
1991年,上海率先创建住房公积金制度。作为一项具有立法保证和税收优惠政策的强制性住房储蓄制度,其诞生之初便深深打上了城市福利的烙印。《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一章第一条开宗明义:制订本条例的目的是“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
“长期以来,农民工都是被排除在外的,因为户籍观念根深蒂固”。福建省建设厅住房公积金监管处处长柳文定告诉《瞭望》新闻周刊。
受此观念影响,尽管建设部门一直要求扩大住房公积金的覆盖面,但农民工被纳入其中的仍微乎其微。据柳文定介绍,福建省在岗职工300多万人,缴纳住房公积金的不足150万人,绝大多数都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人员。
“50%的平均缴存比例中,山区市的缴存面能高达80%,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沿海一带的泉州、厦门、福州等市由于农民工多,缴存比例低得可怜。”柳文定说。
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一位负责人也告诉记者,“农民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非常少,几乎没有。”福建省是全国的一个缩影。专家推算,目前我国1亿多农民工,能够进入政府住房保障体系的很少。
随着城乡结构的变化,越来越多的农民工进入城市工作。柳文定认为,《条例》中的城镇概念不应简单理解为户籍,而应根据劳动关系判断,将农民工纳入住房保障体系既是大势所趋,也是《条例》的应有之意。
现实障碍
作为惠及农民工的住房公积金制度新规,在实践中仍需制定进一步的配套措施,消除农民工、企业主和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实施这一制度中的障碍。
农民工是这一制度的最大受惠者,但本刊记者调查发现,一些农民工对此尚不理解。今年37岁的张师傅在厦门市海沧区一家印刷企业打工,他最大的愿望是多挣一些钱,让在家乡的孩子能上一个好学校,住房公积金离他很遥远。“现在城里房子这么贵,我们怎么着也买不起。”
一位被采访的农民工说,“我们今天在这里打工,明天说不定就到别的地方了,很不固定,没想过在城市里买房,住房公积金有没有无所谓。”
公积金管理中心对此也有不少顾虑。一位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人说,“农民工流动性强,房产市场不规范,他们将房子悄悄卖掉,谁来还我的钱?对中心而言,有很多风险。”
在征缴住房公积金方面同样面临不少障碍。一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不少企业认为公积金不是强制性的,能不交就不交。如果不交,按道理要执法,但成本非常高,而且法不责众,中心拿他们也没办法。福建省德化县一家陶瓷公司200多名职工,都没有缴住房公积金。这家公司负责人说,这是为了节省成本,那么多职工,真要缴不是个小数目。
另据一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人透露,一些地方政府也不鼓励,“他们认为这是增加企业成本,不利于改善投资环境”。
操作办法
福建省建设厅一位负责人接受本刊记者采访时明确表示,农民工也属于在职职工,用人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与其所聘用的工人是否农民工并没有关系。
住房公积金对农民工开放,标志着政府为解决农民工问题,实现真正的‘公平对待’迈出具有实质意义的一步。”福建省社科院经济学研究所副研究员吴肇光告诉《瞭望》新闻周刊。
吴肇光认为,由于长期以来住房公积金为城镇人口“度身订做”,部分农民工对此还不能完全适应。“从目前来看,也许政策效应不太明显,但从长期看,广大农民工会从这一政策中得到切实利益。”
本刊记者在沿海部分地区调查发现,事实上一些地方已开始探索将农民工群体纳入住房公积金体制,但仍然有很多问题需要破解。
据福建省泉州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人介绍,按照《条例》规定,提取公积金有严格规定,现在有了一个突破:对农民工回原籍务农、且没有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的,由个人提出申请,并提供有效证明材料,可以为其办理公积金支取和销户手续。
针对农民工流动性强的特点,广东省东莞市规定,如果离开东莞,可以申请提取或转移住房公积金,将公积金用于建房在政策上没有限制,只是审批环节需要进行调整。
有关专家认为,将农民工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里来,目前可操作性的措施还没有完全跟上,还需要针对具体情况设计解决办法,相关部门应尽快出台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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