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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提醒:“劳务”合同不等于“劳动”合同
日期:2006-06-12 作者:杜学静 来源:新华每日电讯
 

   越来越多的劳动者会主动要求与用人单位签订合同,但有关专家表示,劳务合同关系与劳动合同关系虽然字面相近,法律含义却有很大不同。

 

  吉林省劳动保障监察总队副总队长何树峰介绍说,从用人主体方面来看,劳动合同的用人主体必须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个体工商户;劳务合同关系主体则更广泛,除了上述单位外,还可以是自然人或家庭。

 

  从被雇方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必须是年满16周岁(特殊行业要经过审批),男不满60周岁,女不满55周岁(女工人不满50周岁)的,而且是不能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者;建立劳务合同关系的劳动者,只要具备劳动能力就行,不受年龄的限制。

 

  专家表示,劳动合同在内容上要符合《劳动法》的规定,必须具备以下条款,劳动合同的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等主要内容。劳务合同的规定则可以相对简单,没有劳动合同要求的严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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