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务工亲历]小赵是一位销售员,工作已经一年两个月了,单位觉得其工作业绩平平,因此和他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小赵恰巧也不想在该单位工作,就爽快地答应了,并且说,我正想炒单位的鱿鱼呢!一个月后,小赵听朋友说,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单位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于是来到单位索要,单位不同意,并且说,“是你炒单位的鱿鱼,还要什么补偿金?”单位的说法有道理吗?
[专家解答]依据我国相关法律和法规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国家规定给予经济补偿。”经济补偿的标准是“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放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放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劳动合同解除时,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因此,协议解除劳动合同是否需要支付给劳动者经济补偿金,要看是由谁解除的劳动合同。如果是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则需要支付给劳动者经济补偿金,而如果是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则用人单位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小赵的单位以小赵的一句话为理由拒付经济补偿金,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小赵依据其工作年限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相当于两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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