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务工亲历]李晓是一名农民工,2002年初到一家制衣厂工作,双方约定每月工资为800元,岗位为缝纫工。2002年6月,厂方只给李晓发放了每月600元工资,并让其从事熨烫工作。李晓觉得企业的做法不妥,找到经理说理,经理说:“目前成衣价格下降,每个员工都是企业的主人,都应为企业分忧,所以扣减25%的工资。至于岗位的调动,企业对职工有管理权,职工应当听从企业的安排,这是法律赋予企业的权力和要求劳动者履行的基本义务。”李晓不知经理讲的是否正确?
[专家解答]企业单方面变更劳动者的工资数额和工作岗位的做法是违法行为。企业如果希望员工少拿工资或者变更工作岗位,应当与员工协商变更劳动合同。依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因此,用人单位无权单方变更劳动合同,其单方变更行为是一种违约行为,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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