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山东临沂王建国读者来信问:我所在公司以招用“临时工”为名,招收了20多个营业员,但既不与工人签订劳动合同,也不给工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经理认为,招“临时工”与招正式工不同,不必签订劳动合同。请问这种说法对吗?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法制司答:随着《劳动法》的颁布和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及劳动力市场的日益成熟,所谓的“临时工”和“正式工”概念已不复存在,用人单位各类职工享有的权利是一样的。以往相对于“正式工”而言的“临时工”,如今和“正式工”一样已经成为历史名词。《劳动法》明确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临时性岗位上用工,可以在劳动合同期限上有所区别,但必须依法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劳动者应当牢记,劳动合同是自己合法权益的保护伞,对以任何理由拒签劳动合同的招工行为,都应保持警惕。
法律与法规参考:
《劳动法》第十六条: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7]88号):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以后,用人单位在临时性岗位上用工,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为其建立各种社会保险。对于在本企业连续工作已满10年的临时工,续订劳动合同时,也应当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如果本人要求,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临时工的用工形式是否存在等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6]215号):《劳动法》实施后,所有用人单位与职工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在用人单位各类职工享有的权利是一样的,因此,过去意义上相对于正式工而言的临时工已经不复存在,用人单位在临时性岗位上用工,可以在劳动合同期限上有所区别。
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