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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问答:为他人帮工致残雇主是否担责?
日期:2007-10-09 作者: 来源:工人日报
 

        问:不久前,我受雇在一家建筑公司工作,在工地从事晒沙、搬砖等工作。一天下午,个体司机汪某驾驶的拖拉机陷在工地门外的沙堆里不能前进。未经工头指示,我放下手里的活就过去帮他推车。在推拖拉机过程中,我不慎跌倒,手搭在拖拉机皮带轮上,手指被挤了进去,造成了八级伤残。请问我能否要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张连贵)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虽然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第九条第二款对“从事雇佣活动”作了明确界定,即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你未经雇主指示帮个体司机汪某推车,超出了雇佣劳动的范围,不是从事雇佣活动,而是和汪某形成了帮工关系,根据《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你应该要求受你帮工的个体司机汪某来赔偿你的损失,不能要求雇主担责。(王戬 王文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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