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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维权问答:用人单位支付工资有何规定?
日期:2006-07-21 作者:辛文 来源:工人日报
 

          《劳动法》中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 《劳动法》及《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对用人单位支付工资的行为作出了具体规定:

 

 1)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即人民币)形式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

 

 2)用人单位应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由其亲属或委托他人代领。

 

 3)用人单位可直接支付工资,也可委托银行代发工资。

 

 4)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对完成一次性临时劳动或某项具体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按有关协议或合同规定在其完成劳动任务后即支付工资。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 5)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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