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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维权问答:何种情形可认定工伤?
日期:2006-04-24 作者:工人日报 来源:辛文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职业病是指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下列情形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2)醉酒导致伤亡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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