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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维权知识(三十七):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提供便利条件方便劳动者投诉违法行为
日期:2005-03-10 作者: 来源: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法制司
 

  根据《劳动法》、原劳动部《处理举报劳动违法行为规定》等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对于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公布举报电话,设立举报信箱,设立举报接待室,指定专人负责。举报可以采取口述举报、电话举报、信函举报等形式。凡符合规定的举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7日内立案受理,并依法及时查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和监察员要保护举报人,为举报人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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