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本网站由农业部主办,农业部农民科技教育培训中心承办 Copyright © 2004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麦子店街20号楼 邮编:100026 电话:010-64194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