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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灵活就业现状与发展趋势透析
日期:2004-08-03 作者: 来源:中国劳动保障报
 

  灵活就业是指在工作时间、工资收入、工作单位等方面不同于传统的8小时工作制而相对灵活的就业形式。主要包括非全日制就业、临时就业、季节性就业等就业形式。
    据来自劳动保障部的消息,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用人单位的用人需求和劳动者的就业需求日益多样化,我国灵活就业人员不断增多,预计目前我国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已经超过1亿人。
  哪些人在从事灵活就业
  目前,我国灵活就业人员主要包括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城市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城市集体企业的失业人员、其他失业人员,以及部分退休人员、勤工俭学的大中专学生、兼职人员、自由职业者。其中,灵活就业人数最多的是进城就业的农民和下岗失业人员,这两部分人约占灵活就业人员总量的80%至90%。
    在行业分布上,呈现出“一高、一低、一上升”的不平衡特点:在服务业尤其是劳动密集型服务业,灵活就业的比重较高,已成为就业的主体,如批发零售贸易、餐饮等社会服务业;电信、金融保险、文化艺术及广播电影电视业,灵活就业比重较低;传统的制造业、采掘业和建筑业,灵活就业的比重逐年上升,有些已成为该产业用工的主要部分,如建筑行业已占到80%。
  灵活就业规范和管理逐步加强
  近年来,我国为促进灵活就业的快速发展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可喜进展。
     在规范灵活就业用工关系方面,劳动保障部于2003年制定并实施了《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对用人单位非全日制用工行为作出了明确规定。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一个以上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劳动合同,并办理录用备案手续。用人单位支付非全日制劳动者工资,可以按小时、日、周或月为单位结算。
    针对用人单位不与灵活就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及拖欠工资等突出问题,近几年劳动保障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各地开展了大规模专项整治,集中查处了一批违法违规案件,并指导地方探索建立解决问题的长效机制。
  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障探索取得进展
  在探索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障方面,劳动保障部已经出台了相关政策。如养老保险,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原则上参照个体工商户的参保办法执行,并明确了参保关系接续、个人账户、退休条件和待遇计发等内容;再如医疗保险,在《关于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中规定,与用人单位建立明确劳动关系的灵活就业人员,按照用人单位参加医疗保险的方法缴费参保,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个人身份缴费参保,并规定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率原则上按当地的缴费确定。在落实过程中,还不断探索适合不同形式灵活就业人员特点的具体操作办法,提高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比例。
    与此同时,劳动保障部还指导地方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北京、上海、大连等地近年来都出台了相关政策规定,从而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灵活就业的规范发展,保障了灵活就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灵活就业将成为我国重要就业形式
  劳动保障部预计,在未来10-15年,灵活就业将成为我国就业的一种重要形式。人们普遍认为,这一预计是有实践基础和科学依据的。首先,灵活就业对于平抑失业率、稳定就业局势起到了积极作用,必将成为政府促进就业的一项重要举措;其次,以灵活就业为主体的社区服务业在我国有着极大的发展潜力和广阔的发展空间,在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方面发挥了不可低估的作用,随着社区服务业的大发展,必将为灵活就业提供更大的舞台和广阔的空间;第三,随着改革力度的进一步加大,灵活就业必然会从非正规部门向正规部门进军,正规部门中的灵活就业比重将会进一步扩大;第四,众多高科技、专业化服务的新兴产业部门用工将更加灵活,高素质劳动力的就业需求也日趋多样化,这为灵活就业提供了新的空间。
  促进灵活就业还要做哪些工作
  尽管我国的灵活就业取得了不小的成绩,但依然存在着法律和政策不配套,管理和社会保障不完善的问题。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亟需做好以下几方面的事情。
    完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当前要以法律形式明确三项内容:一是建立灵活的用人管理制度,允许灵活就业人员与两个或多个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二是要建立灵活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规定单位雇用灵活就业人员要本着双方协商确定的原则,签订书面合同或以口头协议方式确定劳动关系,二者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三是要根据灵活就业的特点,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明确规定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基数、费率、缴费年限、缴费方式、社会保险待遇及对弱势人员的相应补助。在此基础上,还要加强劳动行政监察队伍配备,加大监察力度,解决当前灵活就业人员权益保障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转变观念,扶持、规范灵活就业的发展。要切实转变观念,从解决就业问题和维护社会稳定的战略高度认识发展灵活就业的意义,将发展灵活就业纳入整体就业规划。对不同的灵活就业人群制定实施不同的政策,推动落实再就业扶持政策,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实现灵活就业。加强对企业用工的规范管理,维护受雇于大中型企业的临时工、小时工、劳务工和季节工的合法权益。
    加强基础建设,拓展灵活就业空间。一是加强宏观指导,完善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统计指标体系;二是建立多种形式的就业组织或中介服务机构,对个体的灵活就业人员实行统一管理;三是完善创业培训机制,建立健全小型、微型企业的服务体系,加强就业服务;四是大力发展社区服务业,发展新型的生产服务业、物流业,拓展就业空间。
    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引导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和参与,使广大劳动者了解国家关于灵活就业方面的政策,消除人们的思想顾虑。加强劳动保障法制宣传,建立健全社会监督机制,努力营造国家重视并支持灵活就业、依法保护灵活就业人员合法权益的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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