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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村级动物防疫员培训的通知
日期:2008-05-15 作者: 来源:
 

农办科[20082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牧、畜牧兽医)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黑龙江农垦总局、广东农垦总局、海南农垦总局:

 

为加强村级动物防疫员(以下简称村级防疫员)队伍建设,加快培养高技能的基层动物防疫人才,为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提供智力支撑和人才保障,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农业科技服务全力以赴保收成的通知》(农办科[200816号)和《关于批复2008年新型农民科技培训工程项目实施方案和项目县的通知》(农办财[200852号)要求,决定在2008年新型农民科技培训工程项目实施县开展村级动物防疫员培训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规定,围绕动物防疫工作的要求,以提高村级防疫员职业道德、业务素质和实践技能为主要内容,培养一批素质高、技术精、服务好的村级防疫员,建立一支高素质的基层防控队伍,全面提升基层动物疫病防控水平。

 

二、目标任务

 

2008年,利用新型农民科技培训工程项目资金,在全国670个新型农民科技培训项目实施县启动村级防疫员培训工作,全国培训3万人,各县培训人数为本县的项目实施村数。通过培训,力争使参训学员掌握基层动物防疫员所应具备的基本知识,了解疫情观察和养殖业信息统计的相关技能,提高村级防疫员的综合素质、重大动物疫情快速处置与防控能力。具体包括:

 

(一)熟悉国家兽医有关的法律法规,做到知法、懂法、守法、主动宣传法;

 

(二)熟练掌握基层防疫工作的技能技巧,能独立和较好地开展消毒、免疫、保定、采血、加施动物标识等工作;

 

(三)熟悉动物免疫档案建立的程序,对饲养的动物数量、种类、进出栏时间、疫病发生、无害化处理等情况能进行记录和备案;

 

(四)了解动物疫情报告的相关要求,能协助开展产地检疫、动物饲养场(户)监管、监测采样、疫情调查和扑灭等任务。

 

三、培训对象

 

 以在岗的村级防疫员、已签订或拟签订工作责任书的村级防疫员为主,经县级兽医主管部门审核后,统一开班培训。

 

四、培训内容

 

(一)职业道德:社会主义职业道德,兽医职业守则等;

 

(二)法律法规: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管理条例以及相关的配套法规和技术规范等;

 

(三)专业知识:微生物学基础知识、传染病基础知识、免疫学基础知识等相关基础知识;

 

(四)技能操作:采血、消毒、免疫接种、临床观察、动物保定、患病动物处理、病料采集等。

 

五、培训教材

 

农业部兽医局将统一组织编写参考教材,并尽快将电子版发送各地,由各地根据当地动物疫病防控工作需要,补充相关内容,自行印发。

 

六、培训师资

 

授课老师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具有兽医师以上职称,年龄55岁以下,兽医工作5年以上;政治思想好,有良好的政治修养、职业道德与工作责任感;专业知识扎实,有较强的理论功底与丰富的实践经验,口头表达能力强和有教学经验者优先。各项目县将审定后的师资人选专门登记造册,并报省级兽医和农业科教主管部门备案。

 

七、培训方式和培训时间

 

以县为单位集中培训;以室内集中授课和个别辅导、经验交流、现场观摩、示范引导、多媒体教学等相结合的方式进行。2008年每个项目县至少举办1次培训,培训时间3天左右。

 

八、培训资金

 

培训所需资金列入当地新型农民科技培训项目。开支范围包括授课人员的讲课费、必要的食宿开支,以及与培训直接相关的教学耗材、培训资料等方面的支出。各级项目管理部门要积极支持村级防疫员培训工作,按照《新型农民科技培训工程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要求,确保资金使用高效、安全。

 

九、实施步骤

 

(一)上报培训方案

 

各县兽医主管部门会同科教部门根据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培训方案。培训方案应包括培训时间、培训内容、参加培训人员、培训教师以及资金概算。县级培训方案报省兽医主管部门和农业科教部门备案;省级培训方案一式两份于530日前报农业部兽医局和科技教育司。

 

(二)师资培训阶段

 

 6月上旬,各省兽医主管部门和农业科教部门共同组织举办一期全省村级防疫员师资培训班。师资培训经费不能列入新型农民科技培训工程项目。

 

(三)县级培训阶段

 

培训工作原则上在2008年新型农民科技培训项目实施县和实施村开展,鼓励利用多种途径和资源,开展非项目县和非项目村的村级防疫员培训。培训以兽医行政部门为主,负责提供实习、实践场地,农业科教主管部门协助制定培训计划和做好培训的组织工作。各地培训工作要求在10月底以前全部完成。

 

(四)验收总结阶段

 

项目培训结束后,各省兽医主管部门和农业科教部门对培训工作进行验收。检查验收可采取实地考察、走访村级防疫员等方式核实培训工作的落实情况,重点检查学员参加培训的情况,了解防疫技能掌握情况和对培训工作的满意程度等。

 

各省要对培训工作的执行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与建议进行系统归纳和总结。要注意总结村级防疫员培训工作中的先进经验、先进典型和实施成效,并于1115日前提交书面总结报农业部兽医局和科技教育司。

 

农业部办公厅

 

二〇〇八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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