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农科(教)函[2006]第141号
各省(区、市)阳光工程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阳光工程办公室,黑龙江农垦总局阳光工程办公室:
今年初,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以下简称《意见》),明确了做好农民工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政策措施,是全面系统地解决农民工问题的重要指导性文件。《意见》就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劳动安全、就业服务、社会保障、子女就学、土地承包等方面提出了具体的要求,对做好新时期农民工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为加强《意见》的宣传落实工作,今年,全国阳光工程办公室将《意见》有关内容编入了《农民务工培训读本》,作为各地开展引导性培训的重要内容,要求将《意见》的主要精神和相关规定培训到每一位受训学员。各级阳光工程办公室高度重视《意见》的宣传落实工作,按照《意见》要求,切实抓好阳光工程的组织实施,扩大培训规模,提高补贴标准,强化质量建设。但一些地方也存在对《意见》的宣传落实重视程度不够,督促培训机构宣传《意见》的力度不够,效果不够理想等问题。
为进一步加强《意见》的宣传落实工作,特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级阳光工程办公室要高度重视《意见》的宣传落实工作,将《意见》作为开展引导性培训的重要内容,督促各培训机构将其主要精神和相关内容培训到每一位受训学员,提高农民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和能力,促进农村劳动力更快更好地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就业。
二、各级阳光工程办公室要按照《意见》有关要求,抓好阳光工程培训。要认真贯彻项目管理办法、基地认定办法、资金管理办法和检查验收办法等四个办法,严格执行公示制度、第一节课制度、月报制度、台账制度和检查验收制度等项目监管五项制度,规范项目实施。要扎实落实阳光工程质量年建设六条要求,推行订单培训,规范基地认定,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做好引导性培训,加强教材建设和质量考核,不断提高培训质量。要加快培训步伐,加大培训力度,扩大培训规模,更快推动农村劳动力向城镇和非农产业的转移就业。
三、各级阳光办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作,积极做好受训学员的转移就业,抓好就业后的跟踪服务、权益保护和相关工作,切实提高受训学员的就业层次和稳定性,使广大受训学员在转移之后,能够在新的环境和岗位站住脚、起好步、有发展。
全国阳光工程办公室
(农业部科技教育司代章)
二〇〇六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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