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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阳光工程办公室:
根据《关于做好2006年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实施工作的通知》(农科教发〔2006〕1号)要求,各省须将“阳光工程示范性培训任务分解汇总表”上报全国阳光工程办公室。截止6月13日,已有吉林、黑龙江、福建、江西、湖北、广西、贵州、宁夏、新疆、黑龙江农垦、新疆兵团等11个省(区)报送了“阳光工程示范性培训任务分解汇总表”。请目前尚未报送的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江苏、浙江、安徽、山东、河南、湖南、海南、四川、重庆、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等18个省(市、区)务必于近期将“阳光工程示范性培训任务分解汇总表”上报全国阳光工程办公室。
从2006年7月起,全国阳光工程办公室每月11日在“中国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网”上向外公布各省培训工作进展。请各省认真落实月报制度,按月统计本省培训结业和转移就业人数,并于每月10日前,按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工作进度月报表(修改表)的格式,上报全国阳光工程办公室。
全国阳光工程办公室
二〇〇六年六月十三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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