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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催报“阳光工程跟踪联系县培训转移情况统计表”的通知
日期:2005-09-26 作者: 来源:全国阳光工程办公室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阳光工程办公室:

根据《关于推荐阳光工程跟踪联系县的通知》要求,各省(市、区)需于每月15日前将跟踪联系县的培训转移情况统计表上报全国阳光办。截止926,已有浙江、江西、湖南、海南、四川、贵州、云南、甘肃、青海、新疆、新疆兵团11个省(区)报送了8月份跟踪联系县培训转移情况统计表。请目前尚未报送的北京(昌平区)、河北(邢台县)、山西(临县、洪洞县、闻喜县)、内蒙古(科尔沁区、宁城县)、吉林(东辽县)、黑龙江(依安县、拜泉县、海林县)、江苏(丰县、盱眙县、沭阳县)、安徽(太湖县、休宁县)、福建(邵武市)、山东(滕州市、东平县、临邑县)、河南(夏邑县、固始县、藳县、禹州市、林州市)、湖北(沙洋县、浠水县、襄阳区、通城县)、广西(兴安县)、重庆(万州区、江津市、开县)、陕西(临渭县)、宁夏(青铜峡市)16个省(市、区)务必在本周四前将8月份跟踪联系县培训转移情况统计表报我办,使得我们统一汇总。

各省要高度重视跟踪联系县月度统计表的报送工作,要安排专人负责,形成工作制度,每月按时报送。如有特殊情况,请及时与全国阳光办联系。

 

全国阳光工程办公室
二○○五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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