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农办科[2005]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财务局,黑龙江农垦总局:
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以下简称“阳光工程”)实施一年来,各地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加大扶持力度,突出工作监管,取得了显著成效。为贯彻中央一号文件精神,确保2005年“阳光工程”的顺利开展,请你们认真总结2004年“阳光工程”的经验和成效,并积极做好2005年“阳光工程”示范性培训任务申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总结2004年工作
2004年工作总结应在全面总结全省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整体情况的基础上,重点做好“阳光工程”实施情况的总结。总结的主要内容:(一)培训基地认定情况;(二)示范性培训任务的完成情况;(三)转移就业情况;(四)培训补助资金安排及使用情况;(五)促进农民增收情况;(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二、制定2005年工作方案
2005年中央一号文件对“阳光工程”实施提出了明确要求,各地要按照中央要求,加大扶持力度,加强项目监管,规范项目实施,保证农民受益。各省要抓紧做好本省2005年“阳光工程”实施方案,提出2005年“阳光工程”实施的目标任务、工作进度、资金安排、组织领导、培训监管和保障措施。
三、申报2005年示范性培训任务
各省根据本省农村劳动力数量、农民就业情况、基层的培训和转移能力、2004年培训工作开展情况、2005年本省财政资金的安排情况,向全国阳光工程办公室申报示范性培训任务。全国阳光工程办公室将根据以上情况和各省申报数统筹研究确定各省的示范性培训任务。这次示范性培训任务申报只确定各省的培训任务,不具体到项目县。各县的示范性培训任务待六部委文件下达后,由各省再研究确定。
2004年工作总结、2005年工作方案、2005年示范性培训任务申请报告由各省农业部门和财政部门联合行文,于2005年3月5日前上报农业部(六份)、财政部(一份)。
农业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二ΟΟ五年二月六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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