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策导航 - 各地动态 - 工作研究 - 经验交流 - 阳光工程 - 基础数据 - 供求信息 - 教材服务 - 务工指南 - 权益维护
 
中国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网 > 各地动态 > 综合
 
[贵州] 商贸餐饮等服务性企业须为农民工缴工伤险
日期:2008-10-06 作者: 来源:金黔在线
 

  贵州省行政区域内各类商贸、餐饮、住宿等服务性企业应依法为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未参加工伤保险农民工发生工伤的,或者用人单位欠缴工伤保险费期间职工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其工伤保险待遇。

 

  日前,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下发了《关于推进商贸、餐饮、住宿等服务行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通知》,对全省商贸、餐饮、住宿等服务性企业及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提出了意见。

 

  据悉,商贸、餐饮、住宿等服务业是指各类商场、超市、餐饮、住宿、洗浴、娱乐等服务性企业。我省行政区域内各类商贸、餐饮、住宿等服务性企业应依法为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参加所在地区工伤保险社会统筹。

 

  按照要求,用人单位为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可根据职工人数(包括农民工)多少选择不同的缴费方式。职工人数在150人以下的,农民工可按照“定额缴费”或“分段费额”的方式缴费。“定额缴费”即按照地方税务部门核定的用人单位纳税定额的1.5%费率缴纳;“分段费额”即根据用人单位使用农民工人数,分段确定缴费额度。职工人数在150人以上的,农民工缴费不再另行计算,其费率标准按照统筹地区规定的行业风险类别费率执行。

 

  参加工伤保险农民工因工死亡或经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为14级,经本人或亲属自愿提出申请的,可以一次性支付其工伤保险待遇。农民工一次性领取工伤保险待遇的,同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未参加工伤保险农民工发生工伤的,或者用人单位欠缴工伤保险费期间职工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其工伤保险待遇。

 

附件:
相关内容
 
欢迎来信来稿 E-mail: nmpx@ngx.net.cn

本网站由农业部科技教育司主办,农业部农民科技教育培训中心承办 Copyright © 2004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麦子店街20号楼  邮编:100026  电话:010-59194429转8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