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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 自治区建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
日期:2007-08-23 作者: 来源:新疆日报
 

   17日下午从自治区农民工工资保障办法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今后,建筑施工单位需按工程价款合同一定比例预先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银行专户存储的专项资金,用于拖欠农民工工资时的应急支付。这是该区出台的《自治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的。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实行属地管理。使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由建筑施工单位填写《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发放申报表》,经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定并签署意见后,银行机构方可办理划拨支付手续。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建筑施工单位支取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发放情况实施监督。

 

  《办法》规定,建筑施工单位存入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后,仍需按标准正常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以已存入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为由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在用工期间发生农民工工资拖欠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建筑施工单位支付。建筑施工单位无力支付时,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调查确认并批准后,方可使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户资金。

 

  建设工程建设期间及工程竣工验收后六十日内,建筑施工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经核查当事人双方确认的;建筑施工单位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逃匿或死亡,造成拖欠的;建筑施工单位将农民工工资发放给包工头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造成拖欠的;工程分包企业未按有关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造成拖欠的;其他情形造成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可以启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农民工工资实行按月发放并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给农民工本人;农民工用工不足一个月的,用工结束后应即时结付工资。建筑施工单位不得采用先发生活费,工程结算后再付工资的违法支付方式。不按期支付农民工工资、克扣和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查处。

 

  又讯记者冯瑾、实习生邓鑫17日下午从自治区农民工工资保障办法新闻发布会上获悉:该区建设领域企业今后需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并由本人签字确认,不得将农民工工资发放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

 

  该区出台《自治区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企业需根据劳动合同约定的农民工工资标准,按照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或劳动合同约定的日期按月支付农民工工资,并且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企业委托金融机构代发农民工工资的,应与金融机构签订委托代发工资协议,金融机构应当为农民工制发工资卡,并按时将农民工工资拨到其个人账户,农民工持卡支取工资。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需编制工资支付表,如实记录支付单位、支付时间、支付对象的姓名、支付项目和数额、扣除项目和数额及农民工本人签字等内容,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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