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欠薪企业违法成本几乎为零 “年年清欠年年欠”,这是不少深圳市民形容每年一度的工资发放情况大检查的顺口溜。而这,也是劳动监察部门遭遇的尴尬。 记者曾多次跟随劳动监察部门的工作人员到欠薪企业执行检查,最直接的感受就是追讨欠薪中的“无力感”。由于没有完整的工资支付法律规范文本,劳动监察部门在追讨欠薪时,只能依照1995年制定的《劳动法》的配套法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以及其它规定中的相关条文来执行。但是,且不说2004年的现实与1995年相比已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并且《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中的内容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直接导致了执行中的混乱。 最关键的是,这些条文中缺乏相应的处罚措施,对于有欠薪行为的企业缺乏威慑力。“欠薪企业的违法成本几乎为零,造成欠薪行为普遍化。”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管林根局长反问记者:“连多久不发工资算拖欠都没有明确的规定,你说我们怎么去治理?” “正因为如此,早在1999年我们就开始酝酿为工资支付立法。经过5年努力,终于修成正果。”管局长感慨道。 变“劳动合同关系”为“劳动关系” 在欠薪追讨的过程中,突出问题之一就是用人单位明明拖欠了员工工资,但因为种种原因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结果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而且越是劳动强度大、社会地位低的工种,这种现象就越明显。而在以往的《深圳经济特区劳动合同条例》中,对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企业,必须先行责令整改,如拒不整改才处以每人50元的罚款,监督和处罚力度显然不够。 张国玖表示,现实情况是,一些劳务工或者是缺乏法律意识,或者急于找工作根本不敢要求签合同。如果一味强调合同是劳动关系成立与否的唯一要件,就偏离了《工资支付条例》最初制定的目的——保证每一位劳动者获得应得的报酬。所以,深圳市《工资支付条例》对于约束范围的描述是:深圳市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员工适用于本条例。虽然“劳动关系”和“劳动合同关系”仅有两字之差,但对劳动者权益的维护却有质的区别。 “先行垫付”解决建筑行业欠薪 建筑行业一向是欠薪的“重灾区”。“《工资支付条例》能不能解决好建筑行业欠薪的问题,是衡量它是否成功的最重要的指标。”张国玖表示。 分析建筑行业欠薪的原因无非两个,一是部分工程建设规模大于计划规模,到结算时超出预算,建设方与施工方对应付工程价款的认定产生纠纷。二是相当部分的房地产项目是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开发商自知不具备支付能力,有意拖延结算。 因此,《工资支付条例》用了专门的三个条款来规定建筑行业欠薪,而核心就是先行垫付。条例规定,在建筑活动中,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等单位违法将工程发包、分包或者转包给未经工商登记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或者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组织或者个人,该组织或者个人拖欠员工工资的,发包单位应当向员工垫付拖欠的工资。 同时《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承包方拖欠员工工资的,发包方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就是说,如果建筑企业违法发包,包工头跑了,那建筑企业必须先垫付工资,再去找包工头追究责任。”张国玖解释说。 重罚违法欠薪企业 “未制作或者保存工资支付表的;未向员工提供工资清单的;以现金方式支付工资,未将工资支付表提供给员工签收的,可罚款1万至5万元。” “支付员工工资低于最低工资的;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员工工资的;以实物等非货币形式支付员工工资的,可罚款3万至5万元。” “被举报、投诉的用人单位在劳动保障部门监督检查工资支付时,拒绝提供本单位工资支付相关资料或者隐瞒事实、出具虚假资料或者隐匿、毁灭相关资料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视情节轻重,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对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以上这些条款,被誉为是《工资支付条例》最实质的部分——重罚欠薪企业。对此张国玖表示,“重病下重药”,虽然经济处罚不是目的,但一定要增加企业违法欠薪的成本。 同时,为弥补员工在被欠薪期间的物资和精神损失,《条例》规定,用人单位支付员工工资低于最低工资的,补足低于部分之外,必须向员工支付低于部分总额200%的经济补偿金。而欠薪企业,除全额支付员工工资外,还要支付拖欠或者克扣工资总额25%的经济补偿金。 《工资支付条例》的出台,对在全省甚至全国欠薪问题久治不愈的情况下,深圳此举无疑具有极高的示范价值。但立法就真能解决这一切问题了吗? 深圳市政府法律顾问室的曹叠云博士认为,立法只是给了相关部门一个执法的依据而已,很多事情不是说一立法就能立竿见影的。欠薪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除了法律制度本身的不完善外,还涉及到诸如社会信用体系建立的问题,农民工和用人单位的法律观念问题,解决这些问题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还有很多立法外的问题需要整个社会、多部门、长时间的合作,比如法律的普及问题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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