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贯彻落实国家农业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科学技术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项目检查验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农科教发[2004]6号)的精神,进一步加强吉林省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项目实施的监督和管理,指导各地做好培训项目的检查验收工作,省农委、省财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建设厅联合发文转发国家六部委文件,并提出了具体要求。
一、集中力量抓好培训与管理
实施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项目的重点在培训。各地要根据省下达的培训任务,严格按照规定的培训时间、内容、形式,突出职业技能培训,强化引导性培训,保证培训质量,完成培训任务。各项目县培训基地培训计划一般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的,要报经项目县阳光工程办公室批准,并报省备案。要加强培训教材建设,每个受训学员都要有职业技能培训和引导性培训教材。
二、确保受训农民转移就业
实施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项目的目的是使受训农民实现转移就业。临近年底,各地要加大对培训学员转移就业指导服务力度,开阔思路,拓宽渠道,广泛联系,充分发挥劳动保障等部门在转移就业指导服务方面的重要作用,调动和鼓励各类中介组织积极参与并发挥作用。各级阳光工程办公室,要协助培训基地做好转移就业后学员的跟踪服务,建立跟踪服务指导记录,掌握返乡人员情况,采取相应对策,确保培训后农民转移就业。
三、强化资金使用管理
各项目县要严格按照省财政厅、省农委“关于印发《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吉农财[2004]993号)要求,加强对项目资金的使用管理。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与省财政补助资金统一使用,各项目县采取培训券补助方式的比例应不低于培训补助总额的60%,要确保培训补助资金直补受训农民。
四、加强“两个台帐”建设
各培训基地要抓紧完善培训台帐和转移就业台帐。要严格按照全省阳光工程项目教学管理人员培训班有关《阳光工程项目管理与实施》、《阳光工程教学与档案管理》专题讲座要求,尽快完善学籍、教学等各类档案,做到规范和统一。
五、注重做好“月报”与信息交流工作
各地要加强项目县阳光工程的宣传力度,要有计划、有目标地在报纸、电视、网络上开展宣传报道。严格按照省农委、省财政厅“关于做好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月报’有关工作的通知”(吉农科字[2004]271号)要求,按时、保质、保量上报相关数据和材料,各项目县要指定专人负责“月报”工作,阳光办要对“月报”材料严格审核把关。各市州要及时调度本地区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情况,按季度上报相关材料,并指导本辖区县(市、区)做好“月报”和信息交流等项工作。“月报”工作将作为评价各地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的一项重要内容和依据。
六、着手做好今年项目检查验收工作
各地要按照本通知要求,着手做好今年项目检查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本着“严格标准、严肃对待、缺啥补啥”的原则,对照《办法》逐条逐项研究落实,确保高质量完成今年转移培训任务。各项目县12月底前,完成对本县项目的自查工作,自查报告于12月31日前报省阳光工程办公室。省拟定在2005年1月中上旬组织人员对各县(市、区)项目执行情况进行全面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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