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吉农科字[2004]394号
各市州、县(市、区)农业委员会(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科学技术局、建设局、有关县(市、区)阳光工程办公室:
现将农业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科学技术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项目检查验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农科教发[2004]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贯彻落实好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项目实施的监督和管理,指导各地做好培训项目的检查验收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集中力量抓好培训与管理
实施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项目的重点在培训。各地要根据省下达的培训任务,严格按照规定的培训时间、内容、形式,突出职业技能培训,强化引导性培训,保证培训质量,完成培训任务。各项目县培训基地培训计划一般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的,要报经项目县阳光工程办公室批准,并报省备案。要加强培训教材建设,每个受训学员都要有职业技能培训和引导性培训教材。
二、确保受训农民转移就业
实施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项目的目的是使受训农民实现转移就业。临近年底,各地要加大对培训学员转移就业指导服务力度,开阔思路,拓宽渠道,广泛联系,充分发挥劳动保障等部门在转移就业指导服务方面的重要作用,调动和鼓励各类中介组织积极参与并发挥作用。各级阳光工程办公室,要协助培训基地做好转移就业后学员的跟踪服务,建立跟踪服务指导记录,掌握返乡人员情况,采取相应对策,确保培训后农民转移就业。
三、强化资金使用管理
各项目县要严格按照省财政厅、省农委“关于印发《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吉农财[2004]993号)要求,加强对项目资金的使用管理。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与省财政补助资金统一使用,各项目县采取培训券补助方式的比例应不低于培训补助总额的60%,要确保培训补助资金直补受训农民。
四、加强“两个台帐”建设
各培训基地要抓紧完善培训台帐和转移就业台帐。要严格按照全省阳光工程项目教学管理人员培训班有关《阳光工程项目管理与实施》、《阳光工程教学与档案管理》专题讲座要求,尽快完善学籍、教学等各类档案,做到规范和统一。
五、注重做好“月报”与信息交流工作
各地要加强项目县阳光工程的宣传力度,要有计划、有目标地在报纸、电视、网络上开展宣传报道。严格按照省农委、省财政厅“关于做好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月报’有关工作的通知”(吉农科字[2004]271号)要求,按时、保质、保量上报相关数据和材料,各项目县要指定专人负责“月报”工作,阳光办要对“月报”材料严格审核把关。各市州要及时调度本地区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情况,按季度上报相关材料,并指导本辖区县(市、区)做好“月报”和信息交流等项工作。“月报”工作将作为评价各地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的一项重要内容和依据。
六、着手做好今年项目检查验收工作
各地要按照本通知要求,着手做好今年项目检查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本着“严格标准、严肃对待、缺啥补啥”的原则,对照《办法》逐条逐项研究落实,确保高质量完成今年转移培训任务。各项目县12月底前,完成对本县项目的自查工作,自查报告于12月31日前报省阳光工程办公室。省拟定在2005年1月中上旬组织人员对各县(市、区)项目执行情况进行全面核查。
附件:关于印发《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项目检查验收办法》(试行)的通知
省农业委员会 省财政厅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省教育厅 省科学技术厅 省建设厅
二OO四年十一月五日
附件:
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项目检查验收办法(试行)
为加强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项目实施的监督和管理,指导各地做好培训项目的检查验收工作,根据六部委《关于组织实施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的通知》(农科教发[2004]4号)和《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印发<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财农[2004]38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检查验收目的
对阳光工程培训项目进行检查验收,目的是督促项目实施单位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培训目标和任务,把国家扶持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的各项政策措施和财政补助资金落到实处,让农民真正受益。同时,进一步强化各级政府对阳光工程实施的组织领导,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水平,确保培训工作的落实。
二、检查验收内容
重点检查培训单位完成示范性培训任务的情况,同时检查项目实施县落实项目管理办法、基地认定办法、资金管理办法的情况。
(一)对培训单位的检查验收,以批复的培训计划和任务合同为依据,具体检查验收内容见附表。
(二)对项目实施县的检查内容:是否建立组织领导机构和工作办公室;是否按规定组织开展培训基地认定,是否按规定组织开展培训项目申报工作;是否按规定使用中央及省级补助资金,县财政是否设立培训补助资金专账;是否建立公示制度,是否公布监督举报电话;是否对培训单位开展有效的督促检查工作;是否按时上报工作进展情况。
三、检查验收方法
检查验收工作一般采取基层检查和上级核查的方式来开展。
(一)基层检查。以县为主,对每个培训项目逐项进行检查验收。具体操作程序为:(1)培训单位每个培训项目结业时,当地阳光工程办公室应到现场指导检查,培训、转移任务完成后两周内,向当地阳光工程办公室报告项目执行情况,并提出检查验收申请;(2)当地阳光工程办公室接到培训单位项目执行报告和检查验收申请后两周内,组织相关人员开展检查验收;(3)检查验收工作完成后两周内,当地阳光工程办公室对外公布检查验收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二)上级核查。由上级阳光工程办公室组织,对完成培训任务的项目县和培训单位进行核查。核查工作一般采取随机抽查的方式,由政府有关部门开展,也可以委托专业组织和专家开展。各省阳光工程办公室要对各县(市)项目执行情况进行全面核查。
检查验收工作建立多部门协作的机制,创新检查验收形式,提高工作质量。要积极吸收社会人士(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参加检查验收工作。要根据培训单位上报的农民培训台帐和农民转移台帐随机抽样进行调查,并采取进村入户、跟踪调查等办法,检查培训和转移效果。各省的检查验收工作由各省自行安排,并于次年3月底前将本省的检查报告报全国阳光工程办公室。全国阳光工程办公室将组织抽查。
四、奖惩
1、对培训单位检查验收的结果分三等,90分以上的为优秀,70-90分为合格,70分以下为不合格。
2、对通过检查验收并取得优秀成绩的培训单位要予以表彰;对不合格的培训单位要取消劳动力转移培训基地资格,3年内不得承担阳光工程培训任务,并按照培训合同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3、检查验收中发现的问题要限期改正。对弄虚作假、擅自改变资金用途、挤占挪用套取财政补助资金的将严肃查处。
该办法由全国阳光工程办公室负责解释,各省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检查验收实施细则。
附表:
阳光工程培训单位检查验收标准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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