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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西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项目检查验收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日期:2004-10-28 作者: 来源:中国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网
 

各市、县(市、区)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办公室:

为加强我区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项目实施的监督和管理,指导各地做好培训项目的检查验收工作,根据国家农业部等六部门印发《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项目检查验收办法(试行)》和自治区农业厅、财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教育厅、科技厅、建设厅《关于组织实施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的通知》(桂农业发[2004]31号)以及自治区财政厅、农业厅《转发财政部 农业部关于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财政资金补助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农[2004]83号)精神,制定了《广西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项目检查验收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西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项目检查验收实施


细则(试行)

 

 

 

自治区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办公室

OO四年十月二十七日

附件:

 

广西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项目

检查验收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区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项目实施的监督和管理,搞好培训项目的检查验收工作,根据国家农业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科技部、建设部印发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项目检查验收办法(试行)》和自治区农业厅、财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教育厅、科技厅、建设厅《关于组织实施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的通知》(桂农业发[2004]31号)和自治区财政厅、农业厅《转发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财政资金补助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农[2004]83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对阳光工程培训项目进行检查验收,目的是进一步强化我区各地对阳光工程实施的组织领导,督促项目实施单位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培训目标和任务,把中央和自治区扶持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的各项政策措施和财政补助资金落到实处,让农民真正受益。

第三条  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项目检查验收的重点是,检查培训单位完成示范性培训任务的情况,同时检查项目实施县落实项目管理办法、基地认定办法、资金管理办法的情况。

第四条  对培训单位的检查验收,以批复的培训计划和任务合同为依据,具体检查验收内容见附表。

第五条  对项目实施县的检查内容:是否建立组织领导机构和工作办公室;是否按规定组织开展培训基地认定,是否按规定组织开展培训项目申报工作;是否按规定使用补助资金,县财政是否设立培训补助资金专账;是否建立公示制度,是否公布监督举报电话;是否对培训单位开展有效的督促检查工作;是否按时上报工作进展情况。

第六条  检查验收工作一般采取基层检查和上级核查的方式来开展,以市、县(市、区)开展检查为主。

第七条  各县(市、区)负责对每个培训项目逐项进行检查验收,具体操作程序为:(1)培训单位每个培训项目结业时,县(市、区)阳光工程办公室必须到现场指导检查,培训、转移任务完成后两周内,培训单位向县(市、区)阳光工程办公室报告项目执行情况,并提出检查验收申请;(2)县(市、区)阳光工程办公室接到培训单位项目执行报告和检查验收申请后两周内,组织相关人员开展检查验收;(3)检查验收工作完成后两周内,所在县(市、区)阳光工程办公室对外公布检查验收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条  各市阳光工程办公室对完成培训任务的项目县和培训单位进行核查。核查工作一般采取随机抽查的方式,由各市阳光工程办公室组织力量开展,或委托专业组织和专家开展。自治区阳光工程办公室对各市、县项目执行情况进行全面核查。

第九条  创新检查验收形式,各市、县阳光工程办公室可以吸收社会人士(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参加检查验收工作。自治区和各市阳光工程办公室根据项目实施县(市、区)和培训单位上报的农民培训台帐和农民转移台帐随机抽样进行调查,并采取进村入户、跟踪调查等办法,检查培训和转移效果。

第十条  各县(市、区)检查验收工作必须在次年1月底前完成。各市抽查工作必须在次年2月25日前完成,并形成本市阳光工程检查报告,于次年3月5日前报自治区阳光工程办公室,抄报自治区农业厅、财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教育厅、科技厅、建设厅。自治区阳光工程办公室在次年3月25日前完成抽查工作,并将全区检查报告报全国阳光工程办公室和自治区人民政府。

第十一条  对培训单位检查验收的结果分三等,90分以上的为优秀,70-90分为合格,7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十二条  对通过检查验收并取得优秀成绩的培训单位由县(市、区)给予表彰。

第十三条  对不合格的培训单位要取消劳动力转移培训基地资格,3年内不得承担阳光工程培训任务,并按照培训合同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四条  检查验收中发现的问题要限期改正。对弄虚作假、擅自改变资金用途、挤占挪用套取财政补助资金的将严肃查处。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自治区阳光工程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表: 阳光工程培训单位检查验收标准

 

检查验收内容

计分标准

1.制定科学的工作计划或培训实施方案。

达到要求得5分。工作计划或培训实施方案有培训目标、培训内容、组织实施、经费使用、保障措施,每少一项扣1分。

2.有开展技能培训所要求的教学设施、设备、实训基地和师资。

达到要求得5分。教学设施不合要求的扣1分、设备不合要求的扣1分、实训基地不合要求的扣1分、师资不合要求的扣2分。

3.有符合岗位培训要求的职业技能培训和引导性培训教材,并做到每个受训学员人手一套。

达到要求得5分。没有培训教材的扣2.5分、不能做到受训学员人手一套培训教材的扣2.5分。

4.收费标准经公开招标确定或经当地财政、物价部门核定,财政补助资金以培训券或降低收费标准的方式补贴给农民。

达到要求得15分。达不到要求的,每项扣7.5分。

5.教学管理制度健全,完成培训任务,学员考核合格,建立培训台帐。

全部完成培训任务得30分,每少1个百分点扣1.5分,少于80%为不合格。

6.完成转移任务并建立转移台帐。

全部完成转移任务得30分,每少1个百分点扣1.5分,少于80%为不合格。

7.开展就业跟踪服务。

达到要求得5分。有领导、有专人负责就业跟踪服务工作,没有明确领导分管的扣3分、无专人负责就业跟踪服务工作的扣2分,以文件为准。

8.按时上报培训工作进展情况。

达到要求得5分。月报每少一次扣0.5分(有原始档案,由县阳光工程办公室证明),扣完5分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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