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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甘肃省<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的通知
日期:2004-09-28 作者: 来源:甘肃省农牧厅
 

                                 甘财农[2004]57号

各市、州财政局,农牧(业)局:

为加强和规范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农业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科技部、建设部《关于组织实施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的通知》(农科教发[2004]4号)精神,以及财政部、农业部印发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本省实际,制定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甘肃省<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

 

 

 

 

 

 

 

 

二○○四年七月五日

 

 

 

 

 

 

 

 

 

 

 

 

 

 

主题词:农业  资金  管理  通知

抄送:财政部、农业部

甘肃省财政厅办公室               2004年7月5日印发

                                      共印100份

甘肃省《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财政补助资金(以下简称“培训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照财政部、农业部共同印发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培训补助资金是国家设立的对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开展短期非农职业技能培训的专项资金,用于对受训农民的学费补助,或对培训机构因降低收费标准而给予的补助。培训补助资金只对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就业前的培训给予补助,在岗培训补助不在本实施细则之内。

第三条:培训补助资金由中央、省、市(州)、县(市、区)共同承担。中央财政平均每期每人按100元标准给予补助;省级财政平均每期每人按20元给予补助,各市(州)和县(市、区)级财政也应安排资金给予补助,补助标准分别不得低于省级补助标准。

第四条:培训补助资金以农民受益为原则,以培训券等形式直接补助给受训农民,也可以通过降低收费标准的方式补给承担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

第五条:培训机构须经公开招标确定或经当地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办公室评审确认;收费标准须经公开招标确定或经当地财政和物价部门核定,并报当地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办公室备案。

第六条:短期培训时间一般为15-90天,具体时间由培训机构根据工种的不同确定,并报当地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备案。

第七条:培训要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转移到非农产业就业为目标,培训机构应保证受训农民充分转移就业。

 

第二章    资金申报

 

第八条:各市(州、地)和项目县(市、区)根据省阳光工程办公室下达的示范性培训任务,组织项目的申报和实施工作。任务分解和落实情况报财政厅和省阳光工程办公室备案。

第九条:采取培训券补助方式的,项目县财政部门或阳光工程办公室直接将培训券发给受训农民,由农民作为培训学费交到培训机构。培训机构凭培训券、收费凭证、培训考核合格证、培训台帐、转移就业台帐等相关材料,经阳光工程办公室审核确认后,到当地财政部门申报补助资金。培训券实行实名制,不得转让使用。

第十条:采取降低收费补助方式的,由培训机构凭项目合同书、受训农民名单、财政和物价部门共同审核的收费标准凭证、培训台帐、转移就业台帐等有关材料,经阳光工程办公室审核确认后,到当地财政部门申报补助资金。

 

第三章  资金拨付和使用

 

第十一条: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由省财政厅按承担的任务直接下达到市(州)财政部门,由市(州)财政结合本级安排的资金逐级下拨,县级财政部门汇同本级安排的培训资金,按要求补贴给培训机构。

第十二条:各级财政部门收到培训机构补助资金申请报告及经当地阳光工程办公室审核确认的项目合同书、经验收合格的受训农民名单、收费凭证等有关材料,经审核无误后,及时向培训机构拨付补助资金。

第十三条:培训补助资金不得用于培训机构的基本建设、培训条件建设和技能资格鉴定开支,不得用于有关管理部门的项目管理工作经费,培训项目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另行给予适当安排。

 

第四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培训机构不得因财政给予补助而借机提高收费标准,增加受训农民的学费负担。

第十五条:培训项目严格实行项目管理,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项目县(市、区)财政部门要设立培训补助资金专帐。

第十六:建立项目公示制度。各地阳光工程办公室要对培训机构、任务、受训农民、收费标准、资金补助及使用、转移就业等情况进行公示。

第十七:培训机构要建立培训台帐和转移就业台帐,报当地财政部门和阳光工程办公室备案、备查。对受训农民转移就业率低于80%的培训机构,将取消下年度参与申报阳光工程项目的资格。

第十八:受训农民领取培训券时要登记本人身份证号和联系电话,并要有本人签字、签章。

第十九:各级财政部门逐级上报培训补助资金使用情况和培训完成情况,市(州)财政部应并于每年12月底前将当年培训工作完成情况、资金安排及使用情况上报省财政厅。

第二十条:各地阳光工程办公室要设立举报电话,会同同级行政监察部门认真查证落实举报事项,对发现的违规违纪行为要及时严肃处理。

第二十一条: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培训补助资金的监督检查,配合审计等有关部门做好审计、检查、稽查工作。

第二十二条:对骗取、套取、挪用、贪污培训补助经费的行为,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直接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本实施细则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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