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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关于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项目培训基地和任务落实情况的报告
日期:2004-09-28 作者: 来源:甘肃省农牧厅
 

甘农牧〔2004〕262号

 

全国阳光工程办公室:

根据农业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科技部和建设部《关于组织实施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的通知》(农科教发[2004]4号)文件精神,我省按照国家六部委制定下发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项目管理办法》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基地认定原则意见》,及时组织了阳光工程项目申报和实施工作。各市(州、市)和县(市、区)按要求组织了基地认定和项目招标,省阳光工程项目办公室在审核的基础上,确定了今年的培训基地和任务指标,现随文上报,请审核。

附件:1、甘肃省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项目实施意见

2、甘肃省阳光工程培训基地认定汇总表

3、甘肃省2004年阳光工程培训任务计划表

                       

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四年九月十三日

 

 

 

主题词:阳光工程  基地  任务  报告

甘肃省农牧厅办公室                2004年9月13日印

 

附件1:

 

甘肃省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

阳光工程实施意见

 

为组织实施好农业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科技部和建设部“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以下简称“阳光工程”),落实《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批转省劳动保障厅2004-2007年甘肃省农民工培训规划的通知》(甘政办发[2004]85号)文件精神,加强我省农村富余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加快农村富余劳动力向二、三产业转移及城镇转移,有效促进农民增收,推进城乡经济协调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开展实施好阳光工程的重要性

阳光工程是国家六部委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解决“三农”问题的重大决策、落实《2003-2010年全国农民工培训规划》而组织实施的示范性培训项目。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是加快农村劳动力转移,促进农民增收的重要环节,也是提高农民就业能力、增强我国产业竞争力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加快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业和城镇转移,是工业化和现代化的必然趋势,是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标志。

我省农村现有农业劳动力约1200万人,农业从业人员900多万人,富余劳动力300多万人。2003年全省外出务工人员约140万人,务工人员年收入3600元,全省劳务收入达51亿元。实践表明,劳务输转是一项尚投入少、见效快、富民强省、利国利民的新兴产业。但是,全省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还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突出表现:一是农村富余劳动力数量大、转移任务繁重,目前仍有150万人还未效转移;二是农村劳动力中,初中以上文化程度40%;文盲、半文盲及小学文化程度者占60%。劳动力整体素质不高,劳务输出以“体力型”简单劳动为主,针对农民工的职业技能培训任务艰巨;三是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和转移就业服务体制不健全,转移速度缓慢。因此,组织实施好“阳光工程”,提高农民工的素质和就业能力,把沉重的人口负担转化为强大的人力资源优势,增强农民在劳动力市场就业的竞争力,打造全省农民工市场品牌,对推动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有效增加农民收入,加快我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步伐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

二、实施阳光工程的指导思想、原则、目标和任务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科学的发展观,贯彻“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针,围绕全面建设农村小康社会的根本目标,坚持面向产业化、城镇化、工业化、现代化的方向,落实《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批转省劳动保障厅2004-2007年甘肃省农民工培训规划的通知》(甘政办发[2004]85号)文件精神,按照农业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科技部和建设部下发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项目管理办法》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基地认定原则意见》要求,充分发挥政府部门的服务功能,通过调动农村劳动者个人、用人单位和全社会教育培训机构的积极性,多形式、多渠道、多层次地开展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培训和就业服务指导工作,为农民工的有序转移和合理流动提供保障。面向市场经济需求,全力打造我省农民工市场品牌,促进农民增收,推动城乡经济统筹协调发展。

(二)基本原则。一是坚持以县为主、部门协作的原则。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以县为单位组织实施。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把组织实施好阳光工程作为推动农民工转移培训和就业服务工作、促进农民增收的主要任务,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发展总体规划,要制定农民工转移培训优惠政策和相关制度,积极引导农民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各级农业、财政、劳动、教育、科技、建设等部门要协作配合,齐抓共管,立足自身职责,发挥各自优势,共同做好政策指导、督促检查以及各项服务工作。二是坚持管培分离、创新机制的原则。培训管理部门主要发挥服务和监管职能,避免以管代培,重点依托有条件的转移培训和就业服务机构,开展培训和转移工作,实行管理和培训职责分离,逐步建立农民工转移培训和就业服务新机制。三是坚持整合资源、优势互补的原则。统筹考虑全社会各类培训机构的培训资源和培训能力,确定培训对象和培训内容,使本地培训资源合理配置,充分发挥各自优势,提高培训的组织化、规模化程度,协作完成培训任务。四是坚持注重实效、农民受益的原则。根据培训对象的文化程度、各工种的技术要求、培训机构的培训特点,以实际、实用、实效为出发点,面向市场用工需求,以农民工就业为目的,采取长期、中期、短期培训相结合,多形式、多渠道开展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促进农民工就业和提高收入,使农民真正从转移培训中得到实惠。

(三)目标和任务。2004年-2010年,通过组织实施阳光工程,每年示范性转移培训农民5-10万人,对全省农村富余劳动力开展转移就业前的引导性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提高我省农民工就业岗位所需的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以及市场就业竞争能力,打造全省农民工市场品牌,有效增加农民收入,推动城乡经济协调发展。

2004年,以劳动资源丰富、劳动力输转量大、各类培训转移机构齐全、培训力量较强的天水市、庆阳市、平凉市、定西市和陇南地区为重点,在20个县(市、区)组织实施阳光工程。以天水市和定西市为核心,整市推进。

三、把握工作重点,创新工作方法

(一)以市场需求和就业岗位技能要求,确定培训重点内容。按照当地农村劳动力文化水平、劳动力输转等实际情况,大力开展以农民工劳动权益保护、法律知识、城市生活常识、选择就业岗位等方面知识的培训引导性培训;按照行业特点、不同工种对从业人员基本技能和技术操作规程的要求,安排培训内容,设置培训课程,加大农民以输出就业为目的的职业技能培训。目前,我省要重点开展家政服务、缝纫、保安、餐饮、酒店服务、建筑、制造、保键、电脑等工种职业技能培训。

(二)筛选具备资质的教育培训机构开展农民工转移培训、承担阳光工程转移培训任务。以本地现有针对农民招生的各类农业和非农业职业技术学校、职教或培训中心、就业服务指导中心等教育培训机构,以及具备一定规模的各类民办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为依托,转移培训机构已开展或正在开展农民工转移培训,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职业教育或技能培训资质,具有承担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相应岗位的培训场所、教学设施、实训基地和师资等,具有相对稳定的职业介绍能力和转移就业渠道,具有较好的农民培训基础、良好的市场信誉度和贴近农民的培训方式。

(三)认定和建立一批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示范基地。各项目县要根据当地实际制定《阳光工程转移培训基地认定办法》,通过对培训机构场地、设备、师资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估,认定一批稳定的农民工转移培训示范基地,被认定的培训机构可通过国家政策、财政等扶持,承担组织化和规模化农民工转移培训任务。各地要改造和完善一批教育培训机构,改善教学培训条件,通过阳光工程实施,建设一批能起示范和带动作用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基地。引导和鼓励各类教育培训机构在自愿的基础上进行联合,优势互补,增加培训项目,扩大培训规模,提高培训质量和效益。

(四)面向劳动力用工市场,大力开展订单式和定点式培训,大力开展多形式培训,提高培训转移效率。积极引导和鼓励各类教育培训机构与劳务输出(派遣)机构在自愿的基础上建立合作伙伴关系,通过签订培训订单或输出协议,约定双方责任和权益,实现培训与输出(派遣)的良性互动。培训单位自主招生、自主培训、自主管理、自主安置就业。大力推广“培训机构+用人单位”和“培训机构+劳务中介组织”两种培训转移模式。进一步加大对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扶持力度,充分发挥其在阳光工程实施中的作用。对培训机构与输出(派遣)机构的合作,地方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要制订鼓励措施,加强业务指导。

(五)推行培训代金券制度,各市(州)、县(市、区)要加强补助经费的规范管理。实施阳光工程每培训转移一名农民中央财政补助100元人民币,省级财政按照平均每期每人20元给予补助,市(州)、县(市、区)财政应积极筹措资金按照不低于省级补助标准予以配套补助。各项目县阳光工程办公室以代金券形式发给受训农民,作为对农民转移培训的补贴。培训代金券要注明受训者姓名、年龄、住址、身份证号等基本情况和培训技术等。农民接受培训并就业后,在培训券上签名,培训机构回收培训券,连同培训、就业台帐和劳动就业协议、财政和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等报县(市、区)阳光工程办公室审核备案,县(市、区)财政向培训机构拨付培训补助经费。

四、强化组织管理,保障任务落实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统筹抓好阳光工程的实施工作。各项目县、市、区要成立农业、劳动保障、财政、教育、科技、建设等有关部门共同参与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指导小组。在农业部门设立指导小组办公室。各项目市、县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制定与农民工转移培训和就业相关的政策措施。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农民工转移培训工作,营造农民工转移培训就业的良好环境和氛围。各相关部门要明确职责,充分调动各部门积极性,广泛开展农民工转移培训工作。农业部门要作好组织和协调工作;财政部门要落实、监管培训补助经费;劳动部门要做好农民工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简化办证手续,降低收费,充分发挥劳动输出机构的作用,大力作好农民工就业服务指导和信息咨询工作;教育部门要调动各类职业技术学校、职教中心、农村职业中学的积极性,并配合作好教材、师资和教学安排等工作;科技部门要发挥技术人才优势,结合星火培训等项目,加大农民工转移培训;建设部门要作好农民建筑工的安全常识、职业技能的培训和转移就业。

(二)严格项目的申报和管理。阳光工程以县(市、区)为主,农业、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教育、科技、建设六部门行文逐级向省阳光工程办公室申报。申报前要组织转移培训基地认定,待培训任务下达后,面向认定的培训机构,公开、公正、公平地进行项目招标。同时,各项目县(市、区)要根据本地实际,按照农民自愿的原则,制定受训农民选送标准,培训机构对录取农民要张榜公布,接受社会监督。省、市(州)直属教育培训机构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向所在地县(市、区)申请,按照管理程序承担本县(市、区)培训转移任务。各项目县要建立转移培训台帐和就业台帐,并报省、市阳光工程办公室备案。培训台帐应说明受训农民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文化程度、培训技术、培训时间和家庭住址等基本情况,就业台帐须说明就业单位和联系方式。

(三)根据农民工市场需求,切实做好转移培训对象的选送工作。承担任务的各培训机构要切实做好转移培训对象的招收工作,培训对象必须是当地农村户籍、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年龄在35岁以下的农村青年,要把农村青年党员、团员、复转军人、青年妇女和贫困户作为转移培训重点对象。要按照农民工市场需求和各行业、各工种要求,有目的地进行培训转移。对准备从事餐饮、宾馆、家政等服务业的培训对象,要组织进行必要的体检。

(四)建立项目管理责任制,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各项目县(市、区)要建立项目管理责任制,要将阳光工程的实施作为对干部政绩评价的一项重要指标,纳入责任领导的年度考核范围。承担项目的培训单位为项目法人,项目法人对项目申报、实施和资金使用负责。对项目实施制度不健全、财务管理混乱、弄虚作假套取财政补助资金、培训和转移就业质量存在严重问题的,要追究项目法人代表的责任。

(五)加大政府财政对农民工培训的投入,探索多渠道资金筹措机制。阳光工程转移培训经费实行政府财政补贴、用人单位和农民工个人共同分担的投入机制。国家财政补贴主要用于对农民工参加各类职业技能培训的补助。

(六)加强农民工转移培训服务工作。制定促进农民工培训的激励政策。各级政府要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培训单位、企业、社会团体、个人等积极参与以农民工的培训。培训单位和用人单位通过签订劳动用工合同,可暂缓收取培训费,在农民工就业后,由用人单位从农民工工资中支付等方式支持农民工的转移培训,对农民工参加培训实行补贴或奖励。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借农民工转移培训乱收费,增加农民负担。加强农民工培训师资队伍建设。农民工培训师资可以由教育培训机构通过开展继续教育来解决,也可从职业学校和成人学校、科研单位、企业、技术推广部门聘请。要定期组织开展师资培训,不断提高教师业务水平。加强农民工培训的教材开发。教材的编写和选用坚持统一规范、实际适用和先进创新的原则。做好农民工培训的信息服务工作。各地要建立和完善劳动力转移信息网,实现输入地和培训机构的信息交流,定期调查不同职业(工种)农民工职业供求和工资价位等,并向农民发布劳动力市场供求信息,做好服务工作。
    (七)建立培训转移月进度报告制度。承担转移培训任务的培训单位(或机构)于每月25日前向县(市、区)阳光工程办公室报告招生、培训、就业安置等情况。各项目县(市、区)于每月30日前向市(州)和省阳光工程办公室分别报告培训转移任务落实情况。

五、加强对阳光工程实施的监督管理

(一)建立农民工转移培训效果评价制度。各项目县以实现高质量就业目标为导向,制定评价标准,定期对承担培训任务的各类教育培训机构的专业设置、培训内容、课程安排、收费标准、招生情况、学员结业率、结业学员鉴定通过率、就业率、工资水平等状况进行调查统计,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二)做好跟踪服务和就业指导工作。承担任务的各类教育培训机构和中介组织要主动参与农村劳动力就业市场体系建设并发挥积极作用,为学员就业创造条件并提供服务。建立农民工培训人才资源库,为农村劳动力就业市场体系建设奠定基础。
    (三)做好农民工培训工作的督促检查。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督促检查培训计划的落实,保证培训经费的及时到位,加强对项目实施的评估和监管。要保证国家财政补贴用在农民身上。对各类教育培训机构和用工单位要加强监督和规范,防止借培训之名,对农民乱收费,损害农民的合法权益。各项目县要确定阳光工程举报电话,并向农民公布。省阳光工程办公室将通过与受训农民、培训单位、就业单位随时了解掌握培训转移情况。培训转移具体监督检查办法由各项目县(市、区)农业、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教育、科技和建设部门共同制定。

(四)做好阳光工程项目的验收工作。阳光工程项目实施期1年,各项目县(市、区)在阳光工程实施完成后,要及时组织自评,自评结果报市、州、地阳光工程办公室审核,省阳光工程办公组织验收。对项目组织有力、实施效果明显的项目县(市、区)、培训单位和个人省上将予以表彰奖励,对没有按要求进行严格管理、组织实施不力、没有按照时报告培训转移进度、培训转移率低于80%的项目县(市、区)、培训单位,限期予以整改,整改效果不明显的将予以书面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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