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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实施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的通知
日期:2004-09-20 作者: 来源:吉林省阳光工程办公室
 

 

                                  吉农科字[2004]157号

各市州、县(市、区)农业委员会(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科学技术局、建设局:

    为贯彻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和中央、省委农村工作会议精神,落实《吉林省2004-2010年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规划》(吉政办发[2004]15号),加快促进农村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根据国家农业部、财政部、劳动保障部、教育部、科技部和建设部《关于组织实施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的通知》(农科教发[2004] 4号)精神,省农委、财政厅、劳动保障厅、教育厅、科技厅和建设厅决定共同组织实施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具体实施意见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实施阳光工程的重要性

阳光工程是政府推动和公共财政支持实施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程,主要是在输出地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前的示范性职业技能培训。实施阳光工程,是加快农村劳动力转移、促进农民增加收入的重要举措,是提高农民素质和就业能力、增强产业竞争力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中央和省农村工作会议以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4]1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吉发[2004]1号)对做好该项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各市州、县(市、区)[以下简称县]政府以及农业、财政、劳动、教育、科技和建设部门,要从战略高度认识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领导,加大工作力度,切实把实施阳光工程作为一件大事抓紧抓好。

二、指导思想和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吉林省2004-2010年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规划的通知》要求,坚持合理引导、完善管理、搞好服务、提高效率的原则,坚持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针,以劳动力转移前的职业技能培训为重点,综合运用财政扶持政策和竞争、激励手段,进一步调动广大农民、用工单位、教育培训机构、行业的积极性,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地开展培训工作,促进全省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

(二)原则

一是坚持政府扶持、齐抓共管的原则。强化政府推动,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的作用,加强管理,强化指导,增加投入,搞好服务。

二是坚持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把阳光工程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布局当中,统一研究,统一规划,统一部署,统一实施,统一评价。要根据生产力水平和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以及社会用工需求,分层次、分阶段、分步骤地组织开展好转移培训工作。

  三是坚持整合资源、创新机制的原则。立足现有教育培训资源,加强整合,完善功能,改进手段,提高效益。充分调动培训单位和培训人员的积极性,探索培训的新途径、新模式、新形式、新机制。

四是坚持按需培训、注重实效的原则。以市场需求为导向,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的实际,满足企业用工和农民致富的需要,以提高农民素质和就业能力为核心,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三、目标任务

主要在粮食主产区、劳动力主要输出地区、贫困地区和革命老区,以用工量较大行业为重点,组织开展职业技能培训,辅助开展引导性培训。

从现在起到2010年,全省通过组织实施阳光工程,转移培训农村劳动力150万人。按照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要求,不断扩大培训规模,提高培训层次,使转移就业的农民都能够接受培训。

不断完善阳光工程项目管理,探索培训工作机制,建立健全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制度。

四、主要措施

(一)组织管理

在党委、政府领导下,建立有关部门共同参与的决策机制,成立相应的工作办公室。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协作,密切配合,抓好落实。

阳光工程按培训项目进行管理,坚持“政府推动、学校主办、部门监管、农民受益”的原则,严格按照国家六部门制定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项目管理办法(试行)》(见附件1)对阳光工程培训项目进行管理。

(二)培训管理

凡是具备相应培训条件和有劳动力输出能力的各级各类教育培训机构,均可申请承担阳光工程培训任务。各级阳光工程办公室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审查认定培训单位,并向社会张榜公布。对培训单位实行动态管理。具体认定工作按省制定的《吉林省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基地认定办法(试行)》(见附件2)办理。

培训要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转移到非农领域就业为目标。由农民自主选择培训单位、培训内容和培训时间。当前的培训重点是家政服务、餐饮、保健、建筑、制造等用工量大的行业的职业技能。培训单位根据行业用工标准需求,制定具体的培训计划、安排培训课程、编选培训教材、确定培训形式和时间、组织开展培训工作。除国家规定的就业准入工种外,根据受训农民自愿,培训单位可帮助其参加相应的职业技能鉴定。培训单位要建立和规范管理学员档案。

培训与就业指导服务相结合。各级政府和培训单位应探索“培训-就业-服务一体化”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模式,建立政策和信息服务平台,促进农民培训后实现转移就业。

(三)资金管理

培训经费实行政府和农民个人共同分担的投入机制。各级财政要安排专项经费扶持转移培训工作,地方财政扶持资金与中央扶持资金统筹使用。

中央和省级财政安排的专项培训补助资金通过向农民发培训券的方式或培训单位降低收费标准的方式直接补贴给受训农民。补助资金不能用于培训单位的基本建设、培训条件建设和技能鉴定开支,不得用于有关项目管理部门的项目工作管理。各级财政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另行安排项目管理经费。

(四)监督管理

各级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阳光工程培训项目的监督检查。要建立行政领导责任制,签订任务合同,明确职责,一级向一级负责,逐级落实责任。要建立培训项目法人责任制,承担项目的培训单位对项目的申报、实施和资金使用负责,如出现问题,将追究项目法人的责任。要接受社会监督,向社会公布培训单位、培训要求及资金补助等相关情况,并设立举报电话。

培训项目完成后,县阳光工程办公室要组织检查验收,省组织抽检。检查验收结果作为培训单位报账的主要依据。项目检查验收中,发现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将严肃进行处理。具体的检查验收办法另行印发。

五、全面做好今年阳光工程启动工作

(一)建立工作领导机构

省成立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指导小组,负责对各地组织实施阳光工程进行业务指导,研究解决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编制培训计划,制定相关政策,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指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农委,办公室成员由省农委、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和省建设厅派人共同组成(指导小组及办公室主要组成人员名单见附件3)。各市州、县抓紧成立由党委或政府主要领导挂帅、有关部门领导参与的阳光工程指导领导小组,明确各部门的职能,并成立相应的办公室,办公室统一设在农业部门。

请各市州、县于2004年4月25日前将本级阳光工程办公室地址、邮编、联系电话、传真、E-mail地址报省阳光工程办公室。

(二)制定规划和措施

为有效组织实施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各市州、县抓紧对本地农村劳动力及转移培训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一次摸底调查。在此基础上,制定本地培训规划和具体的实施方案。

(三)认定培训基地

充分发挥现有教育培训资源的作用,集中一批符合条件的教育培训单位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各项目实施县要严格按照《吉林省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基地认定办法(试行)》规定,抓紧组织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基地认定工作,明确一批培训基地,落实示范性培训任务。省、地直属的教育培训单位,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向所在县阳光工程办公室申请认定。

(四)申报培训项目

根据国家阳光工程办公室有关培训项目重点投放的原则要求和今年下达给我省的示范性培训任务,确定了今年阳光工程项目实施县名单(见附件4)。各实施县以政府或阳光工程办公室名义向省申报2004年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项目,并于2004年4月30日前将项目申报书(见附件5)报省阳光工程办公室。省根据申报情况,确定各实施县示范性培训任务,并与各实施县签定转移培训责任状。各实施县根据省下达的年度示范性培训任务,分解落实到培训单位,并于2004年5月10日前将任务分解汇总表(见附件6)报省阳光工程办公室。同时2004年5月10日前将通过认定的培训基地汇总表(见附件7)报省阳光工程办公室。

吉林省阳光工程办公室

地址:长春市人民大街1354号 吉林省农业委员会科技教育处

.邮政编码:130051

电话:(0431)2711099、8906506

传真:(0431)2711099

E-mail: jlslzb@public.cc.jl.cn

 

附件:1.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2.吉林省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基地认定办法(试行)

3.吉林省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指导小组及办公室

主要组成人员名单

4.2004年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项目实施县名单

5.吉林省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项目申报书(式样)

6.各县2004年阳光工程示范性培训任务分解汇总表

7.各县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基地汇总表

 

 

省农业委员会              省财政厅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省教育厅

 

省科学技术厅              省建设厅

 

 

 

OO四年四月五日
附件1:

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

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以下简称阳光工程)管理,规范培训项目的组织实施,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农业部等部门2003—2010年全国农民工培训规划的通知》和国家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要求,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各类教育培训单位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培训工作必须坚持以政府推动、学校主办、部门监管、农民受益为原则,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转移到非农领域就业为目标。培训单位应努力提高培训质量,保证受训农民转移就业。培训要尊重农民意愿。

第三条:阳光工程培训项目当前重点支持粮食主产区、劳动力主要输出地区、贫困地区和革命老区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前的职业技能培训工作。

 

第二章 培训内容

 

第四条:阳光工程培训项目以短期的职业技能培训为重点,辅助开展引导性培训,培训时间一般为15-90天。根据国家职业标准和就业岗位的要求,安排培训内容,设置培训课程。

第五条:职业技能培训以定点和定向培训为主,当前的培训重点是家政服务、餐饮、酒店、保健、建筑、制造等用工量大的行业的职业技能。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下达

 

第六条:全国阳光工程办公室根据各省农村劳动力情况、农村劳动力外出就业情况、已开展的培训工作情况以及地方用于培训的资金情况,确定各省的示范性培训任务,具体的项目申报和项目管理以地方为主。

第七条:各省根据下达的示范性培训任务,组织本省的申报工作,确定项目实施县,安排培训任务。

第八条:项目实施县面向各类培训单位,公开、公平、公正地进行项目招标。

第九条:申报培训项目的培训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职业教育或技能培训资质。

(二)具备承担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相应岗位必备的培训场所、教学设施设备、实训基地和师资等基本条件。

(三)有相对稳定的转移就业渠道,有较大规模的职业介绍能力。

(四)熟悉农民教育培训特点,具有较好的农民培训工作基础和业绩。

(五)培训场所和实训基地贴近农民,能够在输出地方便农民接受培训。

第十条:具备条件的培训单位向本县的阳光工程办公室提出申请,申请报告必须明确培训专业、培训时间、培训人数、就业去向、收费标准等内容。各县择优确定项目实施单位,并报省阳光工程办公室备案。各省汇总后报全国阳光工程办公室备案。

第十一条:对已批复下达的项目,一般不要随意调整。如确需调整,须报经省阳光工程办公室同意,并报全国阳光工程办公室备案。

 

第四章   监督实施

 

第十二条:各级阳光工程办公室要加强项目监督检查,保证培训质量和转移就业效果。建立行政领导责任人制度,签订任务合同,明确职责,一级向一级负责,逐级落实责任。要重点监督项目资金的使用,确保财政扶持资金足额补助到农民身上。

第十三条:培训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承担项目的培训单位为项目法人,项目法人对项目的申报、实施和资金使用负责。对项目实施制度不健全、财务管理混乱、弄虚作假套取财政补助资金、培训和转移就业质量存在严重问题的,要追究项目法定代表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承担项目的培训单位必须建立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台账和转移就业台账。培训台账说明受训农民姓名、年龄、性别、身份证号、文化程度、培训专业、培训时间和家庭住址,转移就业台账要说明就业单位和联系方式。

第十五条:承担项目的培训单位要紧紧围绕农民就业技能,科学设置培训课程,精心编制培训方案,强化培训管理,加强就业衔接,提高培训转移就业率。

第十六条:培训单位要加强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教材建设,选用或开发适合农民短期技能培训和就业特点的教材。

第十七条:培训工作实行季度报告制度。培训单位每季度须向县阳光工程办公室报告培训工作进展情况,县阳光工程办公室汇总本县情况报省阳光工程办公室,省阳光工程办公室汇总全省情况报全国阳光工程办公室。

第十八条:各级阳光工程办公室向社会公布承担项目的培训单位名称和培训任务,并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九条: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经费实行政府和农民个人共同分担的投入机制。各级财政要安排专项经费扶持培训工作,地方财政扶持资金与中央扶持资金统筹使用。

第二十条:中央财政对地方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资金,由财政部直接拨付到省级财政,再由省级财政结合本级安排的资金逐级下拨,补贴给受训农民或培训单位,培训资金不切块给各部门使用。

中央财政安排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培训资金,由财政部直接拨付到兵团;安排中央直属垦区的培训资金,由财政部将资金拨付到农业部,再由农业部下拨到垦区。兵团和垦区将中央补助的资金和本级安排的资金补贴给受训农业职工或培训单位。

第二十一条:财政安排的专项培训补助资金要直接让农民受益。可以采用培训券方式,也可以通过培训单位降低收费标准的方式来实施。补助资金不能用于培训单位的基本建设、培训条件建设和技能鉴定开支,不得用于有关项目管理部门的项目工作经费。鼓励各地根据地方特点创造有效的补贴模式,确保参训农民直接受益。具体的资金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章 检查验收

 

第二十二条:培训项目验收在项目结束后进行,原则上由县阳光工程办公室组织验收,上级阳光工程办公室组织抽验。

第二十三条:检查验收工作按照批复的培训计划和任务合同进行,重点检查验收农民培训台账、农民转移就业台账和补助资金使用情况。具体的检查验收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省阳光工程办公室汇总本省的项目检查验收情况,形成检查验收报告,报全国阳光工程办公室,全国阳光工程办公室组织抽验。

第二十五条: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给予通报批评,并限期改正。对弄虚作假,擅自改变资金用途,挤占、挪用或造成资金损失将严肃查处。

 

第七章 附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农业部负责解释。

附件2:

吉林省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基地

认定办法(试行)

 

OO四年四月五日

 

根据农业部等六部门制定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和 “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基地认定原则意见”要求,制定我省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基地认定办法。

一、组织领导

在省阳光工程指导小组统一指导下,由县阳光工程办公室具体组织开展培训基地的认定工作。

二、认定原则和条件

(一)认定原则

认定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基地应坚持以下原则:

1.面向社会,公平竞争;

2.贴近农村,方便农民;

3.突出重点,合理布局;

4.培训单位自愿申报。

(二)认定条件

申报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基地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职业教育或技能培训资质。

2.具备承担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相应岗位必备的培训场所、教学设施设备、实训场地和师资等基本条件。

3.有较好的农民培训工作基础和业绩,能根据农民教育培训特点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

4.培训基地贴近农民,能够在输出地方便农民接受培训。

    5.有一定的职业推荐、介绍能力,具有相应的转移就业渠道。

三、认定程序

(一)发布公告

各县阳光工程办公室面向社会发布公告,公告内容包括认定时间、认定条件、认定程序、报送材料和受理机构等。

(二)提出申请

教育培训单位向县阳光工程办公室索取并填报《吉林省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基地认定审批表》(见附表),准备相关材料(培训单位基本情况、资质证明、法人登记证明等)。省、地直属的教育培训单位,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向所在县阳光工程办公室申请认定。

(三)审查评估

1.县阳光工程办公室组建由3-5名专家组成的评审组,专家评审组成员要熟悉农民教育培训工作、具有一定的教学和管理经验。

2.专家评审组按规定标准审查培训单位上报材料。

3.专家评审组进行实地考查评估。

(四)审批认定

县阳光工程办公室根据专家评审组审查评估意见,结合省下达的示范性培训任务,择优提出培训基地认定名单,报县阳光工程指导(领导)小组审批。县阳光工程办公室发文公布认定的培训基地,并报省阳光工程办公室备案。被认定的培训基地挂牌,由县统一制作牌匾(样式:《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基地》落款:××县阳光工程办公室)。

(五)公布

各级阳光工程办公室应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面向社会公布通过认定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基地名录。

四、基地管理

(一)各级政府和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被认定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基地的管理。

(二)被认定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基地应在各级阳光工程办公室统筹协调和指导下,积极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

(三)被认定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基地可以申请使用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政府扶持资金,并按规定降低收费标准。

(四)对培训基地实行动态管理,各地可根据培训工作实际需要,每年对培训基地认定一次。

(五)对违反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有关政策、规定和政府扶持资金使用原则的培训单位,要取消其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基地资格。

(六)对经检查验收达不到要求的培训基地,县阳光工程办公室提出整改意见,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取消下一年度基地认定申报资格。


附表:

 

吉林省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

基地认定审批表

 

 

单位名称                  

单位性质                  

负责人姓名:                    

联系电话                  

 

 

吉林省阳光工程办公室制

 

培训

内容

 

培训

场所

培训教室数量(个)

 

培训教室面积(平方米)

 

培训规模(人)

 

实训场地(平方米)

 

教学设

施、设

备情况

 

师资及

管理人

员情况

 

农民培

训工作

简要开

展情况

 

职业推

介能力

及转移

就业渠

 

申报单

位意见

       

       

                   

                      年  月  日

本级业

务主管

部门意

       

       

     

                     

                  年  月  日

专家组

审查评

估意见

    

        

       

                   组长签字:

                              

县阳光

工程指

导(领

导)小

组认定

 

       

       

       

       

                        

                  年  月  日

注:此表一式4份,培训单位、本级主管部门、县阳光工程办公室、省阳光工程办公室各1份。

 

附件3:

吉林省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指导小组

及办公室主要组成人员名单

 

吉林省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指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长:杨庆才  省政府副省长

副组长:冯    省政府副秘书长

            王守臣  省政府副秘书长、省农委主任

      员:李学勤  省农委副主任

张永田  省财政厅副厅长

        回亚琴  省劳动保障厅副厅长

            迟学智  省教育厅副厅长

            张伯军  省科技厅副厅长

            秦福义  省建设厅副厅长

        于文波  省农委助理巡视员

吉林省阳光工程办公室主要组成人员名单:

  任:李学勤  省农委副主任(兼)

副主任:于文波  省农委助理巡视员(兼)

附件4:

 

2004年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

项目实施县名单

 

榆树市、九台市、德惠市、双阳区、农安县、永吉县、舒兰市、桦甸市、蛟河市、公主岭市、伊通县、双辽市、梨树县、前郭县、长岭县、乾安县、扶余县、通榆县、大安市、镇赉县、洮南市、柳河县、通化县、靖宇县、八道江区、东丰县、东辽县、敦化市、汪清县、龙井市


附件5:

 

 

 

吉林省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

阳光工程项目申报书

 

 

 

 

 

 

 

县市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