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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项目实施方案
日期:2004-09-08 作者: 来源:江西省农业厅
 

    为贯彻落实《2003—2010年全国农民工培训规划》精神,加强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提高农村劳动力素质和就业技能,加快农村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实现稳定就业,促进农民增收,农业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科技部和建设部决定共同组织实施“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现根据农科教发[2004]4号文件《关于组织实施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的通知》的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 基本思路

实施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必须体现“政府推动、学校主办、部门监管、农民受益”的原则,由政府公共财政支持,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受训农民转移到非农领域就业为目标,开展对农村劳动力转移前的职业技能示范性培训。培训项目重点支持农村劳动力主要输出地区、贫困地区及农民教育工作基础较好的地区。

二、目标任务

2004-2005年,培训转移农村劳动力30万人,年培训15万人,重点支持60个农村劳动力输出县开展短期职业技能培训;2006-2010年在全省大规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建立健全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机制,加大农村人力资源开发力度,培训转移农村劳动力100万人;2010年以后,按照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要求,进一步扩大培训规模,提高培训层次,使农村劳动力的科技文化素质总体上与我省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三、组织实施

(一)  建立健全组织体系

为加强阳光工程的组织领导,省农业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教育厅、科技厅和建设厅共同成立“江西省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协调小组”,负责对各地组织实施阳光工程进行综合协调和项目监管,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农业厅。各地要在党委和政府的统筹领导下,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的作用,建立有关部门共同参与的决策机制,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

严格按照“管培分离”原则,政府部门重点加强对项目的经常性监督管理,确保落实培训任务、提高培训质量和取得转移效果,具体培训任务、日常培训工作、培训后输出就业均由培训单位负责。农业部门主要负责项目办公室工作,拟定项目管理办法和实施方案,牵头搞好培训单位的招投标,认定培训基地,监督检查培训基地的培训实施情况,开展学员就业情况抽查和培训效果的评估验收,建立项目档案等。财政部门主要负责落实培训补助资金和工作经费,监督检查培训补助资金的使用,制定资金管理办法,参与对培训工作的督促检查等。其他相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为农民工培训提供优质服务。

(二)认定一批培训基地

为充分发挥现有教育培训资源的作用,集中一批符合条件的教育培训机构,认定为实施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项目的培训基地,确保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顺利开展。

1、培训基地申报和确定程序

---根据全国阳光工程办公室下达我省2004年培训15万人的任务,省阳光工程办公室确定60个项目实施县,原则上每县安排培训任务2500人左右;

---各项目实施县阳光工程办公室要面向社会各类培训机构发布公告,公开、公平、公正地进行项目招投标,公告内容包括认定时间、认定条件、认定程序、报送材料和受理机构等;

---培训单位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自愿向所在县阳光工程办公室提出申请认定,申报书必须明确培训专业、培训时间、培训人数、就业去向、收费标准等内容;

---县阳光工程办公室接受培训单位申请后,会同相关部门组织专家评审,评审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并将评审结果报省阳光工程办公室备案。对已确定的阳光工程项目实施单位,一般不要随意调整,如需调整,要报经省阳光工程办公室同意,并报全国阳光工程办公室备案;

---各级阳光工程办公室通过多种形式,面向社会公布通过认定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基地名录,由县阳光工程办公室为培训基地授牌。

2、申报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基地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职业教育或技能培训资质;

---具备承担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相应岗位必备的培训场所、教学设施设备、实训基地和师资等基本条件;

---有相对稳定的转移就业渠道,有较大规模的职业介绍能力;

---熟悉农民教育培训特点,具有较好的农民培训工作基础和业绩;

---培训场所和实训基地贴近农民,能够在输出地方便农民接受培训。

(三)  财政资金补助农民

财政资金对参加学习的农民给予补贴,降低农民参加学习的成本,让农民直接受益。各地可根据地方特点采取有效的补贴方式,可以采用培训券方式,也可以通过培训单位降低收费标准的方式来实施。中央财政按人均100元的标准安排培训补助资金,省、市、县各级财政也相应安排一定的培训补助资金,资金下拨方式按中央及省有关规定执行。培训补助资金不能用于培训单位的基本建设、培训条件建设和技能鉴定开支,不得用于有关项目管理部门的项目工作经费。工作经费由本级财政另行安排。资金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财政厅另行下发。

(四)开展短期订单培训

    1、培训时间:阳光工程培训项目以短期的职业技能培训为重点,辅助开展引导性培训,培训时间一般为15-90天。

2、培训对象:培训对象主要是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思想素质较高,有转移愿望的农村中青年劳动力,年龄在18-45岁左右。培训机构要对学员进行登记造册,并填写《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培训学员登记卡》,为学员提供培训和就业服务。

3、培训内容:当前培训内容的重点是缝纫、电子、餐饮、家政服务、加工、制造、建筑等用工量较大的行业的基本职业技能。承担项目的培训单位要紧紧围绕农民就业技能,科学设置培训课程,精心编制培训计划。

4、培训形式:以定点、定向培训为主。培训单位开展培训要有订单,要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转移就业为前提,保证受训农民转移就业。转移后才能得到国家补助资金。

5、培训教材:可选用全国统编教材或自行开发适合农民短期技能培训和就业特点的教材。

6、培训考核:阳光工程培训学员经考试考核合格者,由培训单位颁发培训结业证书。

(五)加强项目监督管理

各级阳光工程办公室要加强项目监督检查,保证培训质量和转移就业效果。

1、逐级建立领导人责任制度。第一,建立行政领导责任制。县阳光工程办公室负责人与省阳光工程办公室签订任务合同,明确职责,落实责任,重点监督项目资金的使用,确保财政扶持资金足额补助到农民。第二,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培训单位负责人为项目法定代表人,与县阳光工程办公室签订任务合同,对项目的申报、实施和资金使用负责。

2、建立培训就业台账制度。培训单位必须建立培训台账和转移就业台账,培训台账说明受训农民姓名、年龄、性别、身份证号、文化程度、培训专业、培训时间和家庭住址,转移就业台账说明就业单位和联系方式。

3、建立项目公示制度。各级阳光工程办公室要向社会公布承担项目的培训单位名称、培训任务、培训专业、收费标准、资金补助等情况,并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4、建立培训工作季报告制度。培训工作实行季报告制度,即培训单位每季度须向县阳光工程办公室报告培训工作进展情况,县阳光工程办公室汇总本县培训工作情况,连同本县农村劳动力资源状况调查表,于每季度末25日前报省阳光工程办公室。季报告制度有利于管理部门及时掌握和了解培训工作进展情况,对确实难以完成培训任务的,将及时进行项目调整,确保培训任务落实。

5、建立宣传和信息服务工作制度。为了加强培训项目管理,做好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的宣传和信息服务工作,各项目县要充分利用电视、报纸、网络等有效途径,加大培训工作宣传力度,要求每年在省级以上媒体宣传不少于5次。省阳光工程办公室为加强项目监管,将编辑《阳光工程培训工作简报》,建立“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网”,通过该网公布各地承担阳光工程项目任务的培训单位、培训人数、工作进展、就业信息等情况,并通过该网传达国家有关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政策,介绍各地培训工作经验。各县阳光工程办公室要指定专人作为信息员,负责本县信息的收集、汇总和上报工作。

四、开展检查验收

检查验收目的是加强对阳光工程的组织领导,提高工作质量和水平,确保完成阳光工程的目标任务。检查重点在阳光工程项目县和承担培训任务的培训单位。每年12月份为各县自查阶段,12月底以前将自查报告交省阳光工程办公室;翌年1月全省组织检查;3-4月接受国家阳光工程办公室抽查。对两年不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或受训农民转移就业率低于85%,或违反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有关政策、规定和政府扶持资金使用原则的培训单位,取消其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项目基地的资格。对项目实施存在严重问题,弄虚作假、擅自改变资金用途、挤占挪用或造成资金损失的,将追究项目法人的责任。

 

 

1:《江西省2004年阳光工程示范性培训任务分解表》

2:《江西省2004年阳光工程示范性培训任务分解汇总表》

3:《江西省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基地汇总表》

4:《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培训学员登记卡》

5:《项目责任书》

 

1:江西省2004年阳光工程示范性培训任务分解表

县(市、区)

培训任务(人)

县(市、区)

培训任务(人)

南昌县

2500

高安市

2500

进贤县

2500

樟树市

2500

都昌县

2500

丰城市

2500

星子县

2500

奉新县

2500

湖口县

2500

袁州区

2000

德安县

2500

万载县

2500

永修县

2500

玉山县

4000

修水县

2500

上饶县

3500

武宁县

2500

鄱阳县

2500

彭泽县

2500

横峰县

2500

乐平市

2500

广丰县

2500

浮梁县

2500

余干县

2500

安源区

2000

万年县

2500

莲花县

2500

信州区

2000

渝水区

2000

铅山县

2500

分宜县

2500

吉水县

2500

贵溪市

2500

吉安县

2500

余江县

2500

遂川县

2500

于都县

2500

安福县

2500

安远县

2500

泰和县

2500

大余县

2500

永丰县

2500

瑞金市

2500

永新县

2500

石城县

2500

万安县

2500

兴国县

2500

广昌县

2500

 

2500

南城县

2500

信丰县

2500

资溪县

2500

宁都县

2500

崇仁县

2500

南康市

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