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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兵团团场农业一线职工转移培训阳光工程实施方案
日期:2004-07-07 作者: 来源:中国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网
 

    根据国家六部委《关于组织实施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的通知》要求,为确保兵团团场农业一线职工转移培训阳光工程顺利实施,兵团农业、财务、劳动和社会保障、教育、科技和建设等各部门积极配合,坚持“政府扶持、齐抓共管,统筹规划、分步实施,整合资源、创新机制,按需培训、注重实效”的原则,制定兵团团场农业一线职工转移培训阳光工程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总体目标,认真落实国家六部委《关于组织实施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的通知》文件精神,从战略高度上来认识团场农业一线富余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的重要意义。坚持兵团党委提出的“发展壮大兵团,致富职工群众”的工作目标,按照建立一支足够的、稳定的、高素质的职工队伍的总体要求,把提高兵团职工队伍素质、培养劳动后备大军作为发展生产力和继续承担屯垦戍边事业必须履行的要务来抓,切实做好团场职工子女就业前的培训(劳动预备制)和农业一线富余职工的转岗培训,进一步增强团场职工的转岗就业能力,拓宽职工增收渠道,加快团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

二、组织领导

为加大兵团阳光工程项目实施工作的组织管理力度,确保兵团团场农业一线职工转移培训工作积极有效地开展,兵团成立了包括农业局、财务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科技局和建设局等部门在内的兵团团场农业一线职工转移培训阳光工程领导小组,下设兵团阳光工程办公室。

兵团团场农业一线职工转移培训阳光工程领导小组

组 长:李勇先(农业局局长)

副组长:田笑明(农业局副局长)、车文渝(财务局副局长)、曲德林(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杜明学(教育局副局长)、高彤山(科技局副局长)、刘平(建设局副局长)。

兵团阳光工程办公室(设在农业局)

主 任:田笑明 (兼)

副主任:邓湘娣、多林

  员:谢新生、刘译岭、杨徐琳、苏胜强、孟卫民、齐欣、汤峰。

项目实施师依照成立相应的师阳光工程指导小组及办公室,负责制定本师培训计划,并具体管理实施相关培训工作。

三、目标任务

根据国家2004年阳光工程各省示范性培训任务,兵团计划在2004年对10000名职工进行相关培训。培训工作主要围绕石河子市和阿拉尔、图木舒克、五家渠等3个新建市,38个重点建设小城镇以及主要粮食产区劳动力相对富余的团场开展。兵团阳光工程办公室已将2004年兵团阳光工程培训任务分解到各师(见附件2)

四、培训基地

团场农业一线职工转移培训基地应在各师技工学校、团场职工业余技校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的培训机构中认定。认定工作由各师阳光工程领导小组牵头,各师阳光工程办公室组织安排,筛选出符合条件的单位确定为阳光工程培训基地并向社会公布,同时将培训基地名单报兵团阳光工程办公室备案。

五、培训对象

接受短期职业技能培训人员须符合以下条件:

1.团场农业一线富余职工转岗;

2.团场产业结构调整向二、三产业转岗的职工;

3.有就业愿望并已定岗的职工子女(包括到二、三产业就业);

4.年龄在18-45岁之间

六、培训内容

团场富余农业劳动力培训工作在培训内容及形式上,要结合团场自身结构调整需要,根据兵团新型工业化、农业信息化、工厂化的发展要求,主要在纺织、建筑、采掘、火电及餐饮、家政等用工量较大的行业开展有针对性的培训。培训以短期的职业技能培训为重点,辅助开展转移前的引导性培训,培训时间15-90天。培训单位要结合兵团实际,紧紧围绕团场职工就业技能,科学地设置培训课程,合理地选用培训教材,在强化培训管理的同时,加强就业衔接。

1.转移前引导性培训

由团场组织开展,主要针对团场富裕劳动力进行转移就业前的政策法规知识、城市生活常识、就业岗位选择、基本权益保护等方面基本知识的公益性培训。

2.职业技能培训

在引导性培训的基础上,为提高转移职工岗位工作能力,根据国家职业标准和不同行业、不同工种、不同岗位对从业人员基本技能和技术操作规程的要求,安排培训内容,设置培训课程。职业技能培训以定点和定向培训为主。培训单位须将确定的培训课程及方案报各师阳光工程办公室汇总,经兵团阳光办公室审定后向社会公布。团场职工可根据各培训基地及所公布的培训课程计划自由选择培训单位、培训内容和培训时间。

七、培训方式

培训坚持以政府推动、学校主办、部门监管、农工受益为原则,由培训单位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进行自主招生、自主培训、自主管理、自主联系安排就业。培训工作坚持跨师、团流动和就地转移相结合的手段,主要通过定点、定向、订单培训的方式进行。要尽量减轻团场受训职工的经费负担,更好地把政府补贴资金用到实处。各培训单位要坚持理论知识与实践操作相结合,提供相关场所安排学员实习,培训结束后要进行结业考核,并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合格者颁发职业资格证书。

八、转移就业

促进团场职工转岗就业应根据团场所承担的“屯垦戍边”的特殊使命,实行就地消化的原则。为确保受训职工的转岗就业率不低于80%,团场职工转岗培训和职工子女上岗培训,要坚持“先定岗,后培训”的原则,确保接受培训者的就业落到实处。

九、监督措施

1.实行领导责任人制度。为保证培训质量和转移就业率,各师阳光工程办公室要加强对项目监督检查,建立行政领导责任人制度,并与通过认定的培训单位签订任务合同,明确职责,落实到位。各师阳光工程办公室要对培训基地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重点监督,确保财政扶持资金补助足额用于农工。培训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承担培训单位作为项目法人对项目的申报、实施和资金使用负责。对项目实施存在严重问题的,追究项目法定代表人的责任。

2.做好培训台帐建立、管理工作。培训单位须建立农业劳动力转移培训台账和转移就业台账。培训台账要能清楚反应出每个受训职工的姓名、年龄、性别等基本信息,转移就业台账要注明转移就业单位及联系方式等。

3.实行季度报告制度。培训单位须每季度最后一个月25日前向各师阳光工程办公室汇报培训工作进展情况,师阳光工程办公室汇总本师情况于5日内上报兵团阳光工程办公室,兵团阳光工程办公室汇总全兵团情况上报全国阳光工程办公室。

4.加强社会监督。各级阳光工程办公室向社会公布承担项目的培训单位名称和培训任务,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5.中期检查。兵团阳光工程办公室计划将在6月、10月分两期对各师培训工作进行抽检,主要检查内容包括培训单位课程设置、培训进度、台帐管理、资金使用情况等,对在检查中发现违规问题的项目单位,将予以通报批评,并限期改正;对弄虚作假,擅自改变资金用途,挤占、挪用或造成资金损失将严肃查处。

6.项目验收。各师阳光工程办公室在每年12月份组织开展本师培训项目验收前的自查工作,对学员或家庭成员进行面对面调查数量不低于承担转移培训项目计划任务的百分之一,并将自查报告于12月底前报兵团阳光工程办公室。兵团阳光工程办公室将于翌年元月开展检查工作,调查数量不低于计划任务的千分之一,形成检查报告于月底前上报全国阳光工程办公室(兵团阳光办将制定检查验收具体实施细则随后下发)。

十、资金管理

1.团场农业一线职工转移培训经费实行各师、团和职工个人共同分担的投入机制。各师可根据情况适量安排专项经费扶持培训工作,与中央扶持资金统筹使用。

2.兵团阳光办将根据各单位培训工作开展的情况做出培训资金补助分配方案,兵团财务局根据分配方案将中央补助的资金分批下拨到受训农业职工或培训单位。

3.中央财政安排的专项培训补助资金要确保直接使受训职工受益,不得用于培训单位的基本建设、培训条件建设和技能鉴定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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