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贯彻落实农业部等六部《关于组织实施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的通知》(农科教发〔2004〕号)的精神,推进我省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简称为“阳光工程”)的实施,结合我的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产业为依托,以转移到非农领域就业为目标,整合各类培训资源,综合运用各种扶持政策,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开展农民职业技能培训,努力提高农村劳动者的素质和转移就业能力,促进农村人力资源向人力资本转化,加快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增加农民收入,发展区域经济。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政府推动、学校主办、部门监管、农民受益”的基本原则。各级政府要积极引导,从政策、资金等方面扶持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加强管理,加大投入。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协调配合,通力合作,发挥各自优势,共同做好政策指导、督促检查和各项服务工作。
2.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要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分步实施。制订全省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培训规划,任务分解到市县,市县根据当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培训计划和实施方案。
3.整合资源,创新机制。以现有教育培训机构为主体,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各类教育培训单位积极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引导各类教育培训机构在自愿的基础上进行联合,整合培训资源,不断改进培训方法,创新服务手段,努力提高培训效果。
4.按需培训,注重实效。认真做好劳动力市场调查和需求预测,按照不同区域、不同行业的要求,根据不同培训对象,采取不同的培训内容和形式。以产业为依托,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提高就业能力和就业率为目标,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5.按培训成果兑现培训补贴。为提高财政专项培训补助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阳光工程”的要求,实行培训机构先培训,政府部门验收合格后兑现补贴的制度。
二、培训任务和培训内容
(一)培训任务
全国阳光工程办公室下达我省2004年开展示范性农民职业技能培训任务2万人,省“阳光工程”办公室根据各市县的情况,将培训任务分解到各市县,各市县将示范性培训任务落实到培训单位。
(二)培训内容
阳光工程培训项目以短期的职业技能培训为重点,辅助开展引导性培训,培训时间一般为15—90天。各市县可根据国家各个职业技能标准和就业岗位的要求,安排培训内容,设置培训课程。结合我省的情况,当前的培训重点是家政服务、餐饮、酒店、保健、建筑、制造、服装、运输、修理、制药、藤竹编制、农产品加工、旅游等职业技能。
三、培训项目的组织与实施
(一)培训基地的认定
为充分发挥现有教育培训资源的作用,集中一批符合条件的教育培训单位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确保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的顺利开展,提高实效,各市县“阳光工程”办公室根据《海南省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基地认定办法》,认真调查摸底,抓紧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基地认定工作,评估符合条件的培训基地,上报省“阳光工程”办公室备案。
(二)工程项目的申报
工程项目的申报以市县为单位组织。省“阳光工程”办公室根据全国“阳光工程”办公室下达的示范性培训任务,确定项目实施市县,安排培训任务,项目实施市县面向各类培训单位,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进行项目招标。具备培训条件的单位向本市县的“阳光工程”办公室提出申请,申请报告必须明确培训专业、培训时间、培训人数、就业去向、收费标准等内容。各市县择优确定项目实施单位,报省“阳光工程”办公室备案,省“阳光工程”办公室汇总上报全国“阳光工程”办公室备案。对已批复下达的项目,不得随意调整。如特殊情况确需调整,须报省“阳光工程”办公室同意,并报全国“阳光工程”办公室备案。
(三)培训项目的实施
各市县“阳光工程”办公室要加强项目监督检查,保证培训质量和转移就业效果。要重点监督项目资金的使用,确保财政扶持资金足额补助到农民身上。
承担项目的培训单位要根据承担的培训任务,落实培训学员,建立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台账和转移就业台账。培训台账要说明受训农民的姓名、年龄、性别、身份证号码、文化程度、培训专业、培训时间和家庭住址等,转移就业台账要说明就业单位和联系方式。要紧紧围绕农民就业技能,科学设置培训课程,精心编制培训方案,强化培训管理,加强就业衔接,提高培训转移就业率。精心选用适合农民短期技能培训和就业特点的教材。
培训工作实行季度报告制度,培训单位每季须向市县“阳光工程”办公室报告培训工作进展情况,市县“阳光工程”办公室汇总报省“阳光工程”办公室,省“阳光工程”办公室汇总全省情况上报全国“阳光工程”办公室。
市县“阳光工程”办公室要向社会公布承担项目的培训单位名称和培训任务,并公布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培训措施落实
在省政府的领导下,由省农业厅牵头,省财政厅、省人事劳动保障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建设厅联合组成海南省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指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农业厅。各市县在党委、政府领导下,由有关部门联合组成市县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指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农业局。建立有关部门共同参与的决策机制,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的作用,各司其职,通力合作。农业部门负责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的协调和管理工作,组织培训对象;人事劳动部门主要负责调研劳务市场需求,组织社会培训机构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提供就业信息和做好农民工的权益保护;教育部门主要负责组织学校职业技能培训,监管学校培训单位,落实培训任务;财政部门主要筹措培训经费,监管资金使用;科技、建设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能密切配合,确保培训工作落到实处。
为确保培训质量和转移就业效果,建立行政领导责任制,明确职责,一级向一级负责,逐级落实责任。同时,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承担项目的培训单位对项目的申报、实施、资金使用负全责。
劳动力转移培训建立分级负责制,以市县为主。市县“阳光工程”办公室深入调查研究,建立本市县农村劳动力资源及就业基本情况档案,根据市场需求和农民意愿组织实施培训工作,对承担本市县培训任务的培训单位进行日常检查监督,培训项目结束后,组织项目验收;省“阳光工程”办公室主要负责政策和业务指导,制定全省培训规划,分解培训任务,组织抽检等。
(二)落实培训经费,确保农民受益
“阳光工程”培训经费实行政府和农民个人共同分担的投入机制。省、市(县)财政要按照中央的要求,安排专项培训经费,地方财政扶持资金与中央扶持资金统筹使用。财政安排的专项培训补助资金要直接补贴到农民,各地可以采用培训券的方式,也可以通过培训单位降低收费标准的方式来实施。各级“阳光工程”办公室要采取多种方式向社会、向农民公布承担项目培训单位的名称、培训任务、培训专业、培训时间、收费标准、资金补助额度等。由农民自主选择培训单位、培训内容和培训时间,严禁强迫命令,违背农民意愿。各级财政要安排工作经费,确保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的顺利实施。
(三)创新培训机制
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是一个系统工程,专业覆盖面广,培训内容涉及方方面面,各市县要动员社会各类教育培训机构积极参与。要整合和充分利用现有的教育培训资源,形成合力。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就业为目标,实行订单培训。省阳光工程办公室根据六部委《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基地认定原则意见》,制定了《海南省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基地认定办法》,各市、县要依据《办法》做好培训基地的认定工作。教育培训资源丰富地区的培训单位,可以跨地区联合办学,向当地市县阳光工程办公室申请承担培训任务,并接受检查监督。
(四)实行激励政策
凡被认定的教育培训机构,均可申请使用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政府扶持资金,并按规定降低收费标准。对参加培训的农民采取多种形式给予补贴或资助,要适当降低农民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的收费标准,调动农民参加培训的积极性。
(五)发展和改革农村教育
要采取联合办学,设立教学点等形式,促使农村职业学校、成人学校逐步发展成为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的基地。要充实农村普通中学职业培训和就业培训课程。具备条件的农村初高中,要结合当地实际,将新增劳动力培训作为教学的一项重要内容。职业学校要密切结合市场需求,及时调整专业结构,扩大面向农村的招生和培训规模,积极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职业技能培训。
(六)强化工程监管
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程以项目实施为手段,以公开透明运作为原则,切实为农民办实事、办好事为目标。为此,各市县“阳光工程”办公室要强化对阳光工程项目的监督管理。按照《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的要求,认真组织基地认定、项目申报、项目实施、资金监督、检查验收等工作,强化对项目的监督管理,设立举报和投诉电话,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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