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豫 政[2004]35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4]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农业部等部门2003-2010年全国农民工培训规划的通知》(国办发[2003]79号)精神,提高农民素质和转岗就业能力,促进农村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加快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步伐,促进农民增收,推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步伐,现就加强我省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的重要意义
(一)党的十六大提出,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建设现代农业,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大任务。全面建设小康社会,重点在农村,难点在农民,核心是农民增收。实践证明,通过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提高农村劳动力的素质和转岗就业能力,加快农村劳动力向城镇和非农产业转移,对推动农村劳动力就业结构调整,大力增加农民收入,加快城镇化进程,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省是农业大省、人口大省,也是农村富余劳动力最多的省份之一。外出务工已成为实现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和增加农民收入的重要途径。近年来,尽管各地、各有关部门做了大量工作,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取得明显成效。但从总体上看,我省农村劳动力转移工作与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新形势还不相适应,还不能满足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要求。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起步较晚,一些地方认识不到位、工作进展不平衡,加上我省农村劳动力总体素质不高、缺乏技能,转移就业的组织化程度较低、规模不大,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带有很大的自发性和不稳定性。目前,我省现有农村劳动力4695万人,其中,农村富余劳动力2800万人,已转移输出1300万人,尚有近1500万人有待转移,而且每年还要新增100万人,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的任务非常艰巨。各级政府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加大工作力度,切实把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作为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的一项战略性任务,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二、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二)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紧紧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以市场和企业需求为导向,以实施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国家项目——阳光工程为依托,以引导性培训为基础,以职业技能培训为重点,以提高农村劳动力转岗就业的职业技能,促进农民转岗就业,增加收入为目的,坚持面向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的方向,综合运用财政扶持政策和竞争、激励手段,进一步调动农民个人、用人单位、教育培训机构积极性,多渠道、多形式、多层次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逐步形成政府统筹、部门主管、教育培训机构和用人单位开展培训的工作格局。
(三)目标任务。2004-2010年,对拟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的480万农村劳动力开展引导性培训,对其中的240万农村劳动力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新增转移农村劳动力800万人,力争实现从事非农产业的劳动力占劳动力总数的50%以上,农民人均纯收入中来自工资性收入占50%以上,努力把我省建成优质劳动力输出大省。
三、面向市场,突出重点,扎实推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
(四)分类培训。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主要分为引导性培训、职业技能培训两类。
引导性培训。对拟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的农村劳动力,由劳务输出地政府组织开展基本权益保护、法律知识、城市生活常识、寻找就业岗位等方面知识的引导性培训,帮助他们提高遵守法律法规和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树立新的就业观念。主要通过集中办班、咨询服务、印发资料以及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手段,多形式、多途径开展培训。引导性培训是政府支持下的公益性培训,所需费用纳入财政预算,不得向农民收取任何费用。
职业技能培训。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是政府公共财政支持,在输出地开展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前的短期职业技能示范培训项目,按照“政府推动、学校主办、部门监督、农民受益”的原则组织实施。要根据国家职业标准和不同行业、不同工种、不同岗位对从业人员基本技能和技术操作规程的要求,安排培训内容,设置培训课程。培训时间一般为15-90天,以定点和定向培训为主,具体培训工作由各类教育培训机构承担。当前,培训重点是家政服务、餐饮、酒店、保健、建筑、制造等用工量大的行业的职业技能。
(五)面向社会,整合培训资源。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要充分利用现有教育培训资源来开展。符合条件的各级各类教育培训机构,不管是公办的、民办的,都可以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都可以承担政府公共财政支持的转移培训项目。阳光工程项目要面向社会,坚持市场化运作,通过公开招标或评选择优的方式来确定培训机构。在充分发挥现有教育培训资源作用的基础上,改造和完善市、县级教育培训机构,加强基地建设,完善培训条件,建设一批能起示范和带动作用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基地。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尤其是具有地方特色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建立培训中心,承担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任务。各级各类教育培训机构要适应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的需要,改善办学条件,提高办学质量,壮大办学实力,增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能力。
(六)自主自愿,按需培训。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在加强对培训机构监管的同时,要将转移培训的具体工作交给培训机构承担,对培训机构实行五自主,即自主招生、自主管理、自主组织就业、自主跟踪服务。对参加培训的农民,要让其自主选择培训单位、培训内容和培训时间,防止和纠正强迫农民参加培训的做法。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制定措施,积极引导和鼓励各类教育培训机构在自愿的基础上进行联合,并与劳务输出机构和用人单位建立合作伙伴关系,实现培训与输出的良性互动。各级各类教育培训机构要根据市场需求和用人单位需要,采取订单培训、委托培训、校企联合等形式,开展定向培训,确保培训转移就业率。认定培训机构,实行公开招标,必须把就业和培训挂钩,要把是否拥有用人单位委托培养的订单和较强的职业介绍能力作为首选条件,择优确定。
(七)落实培训责任。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从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高度,认真履行工作职责,落实培训责任。农业部门作为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的牵头部门,在负责做好日常管理工作的同时,和有关部门一起重点做好培训机构的认定、招标、监管工作;财政部门要负责落实培训补贴资金、监督检查培训补贴资金的使用情况;劳动和保障部门要做好劳务输出工作,负责农民工的职业技能鉴定和颁发职业资格证书,组织本系统职业培训机构参与转移培训工作;教育部门要组织本系统教育培训资源参与转移培训工作;建设部门要重点做好建筑行业农民工的转移培训工作;科技部门要利用各种科技培训中心、科技示范基地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扶贫部门要重点做好扶贫对象的转移培训工作;省中小企业服务局、供销社、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相关部门、社会团体,也要结合本部门的实际,积极参与转移培训工作。
(八)突出重点。为提高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的针对性,2004-2005年将重点扶持农村劳动力输出大市、县和粮食主产市、县,开展由政府财政补贴的短期技能培训,全省每年完成20万人职业技能培训任务和40万人的引导性培训任务。主要是探索培训机制,为我省大规模开展培训奠定基础。2006-2010年,建立健全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机制,加大农村人才资源开发力度,全省每年完成40万人职业技能培训任务和80万人的引导性培训任务。2010年以后,扩大培训规模,提高培训层次,使农村劳动力的科技文化素质总体上与我省现代化发展水平相适应。
要抓好典型,树立样板,充分发挥示范带动作用。每个省辖市要选择1-2个领导重视、劳动力输出数量大、工作开展好的县(市、区)作为示范基地,每个县(市、区)要选择1-2个培训机构作为示范性培训机构,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带动作用。
(九)打造劳务经济品牌。各地要根据当地人文、历史和已经形成的就业优势等特点,树立劳务输出商品意识,发展劳务输出产业,努力打造具有地方特色和竞争优势、享誉国内外的劳务经济品牌。
四、加强管理,强化服务,为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创造良好环境
(十)强化收费管理,降低农民参加转移培训和转移就业的成本。在办理农民进城务工就业和企业使用农民工手续时,除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收取证书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它费用。严禁越权对农民工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坚决取消针对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和转移就业的不合理收费。要防止强制农民参加收费职业技能鉴定,针对农民工的职业技能鉴定除收取一定的工本费外,不得收取任何费用。要规范教育培训机构和劳动力中介机构的收费行为,不得借国家财政支持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和转移就业之机提高收费标准,乱收费、高收费。
(十一)建立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各级政府要认真研究制定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具体政策,清理、废止限制和歧视农民工的政策规定,简化农民进城务工的各种手续。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制度和就业统计制度,实行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就业服务政策,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
(十二)建立和完善农村劳动力转移资源信息体系,引导农村劳动力合理有序转移。建立上下贯通的农村劳动力转移资源信息体系,逐步形成省、市有资源库,县(市、区)有网络,培训机构有台帐的工作格局,及时、准确公布劳动力资源、培训基地和市场劳动力供求等信息情况,为做好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和就业工作提供科学的决策依据,引导农村劳动力合理有序转移。
要加强省际、市际劳务协作,在大中城市和经济发达地区建立劳务输出机构,形成劳务接收地、中介组织、劳务输出地之间互通信息、密切协作、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工作机制,提高农村劳动力转移的组织化程度。各级政府驻外机构要加强对劳务信息的搜集整理,定期向社会公布用工信息,减少农民外出就业盲目性,降低外出就业成本。
(十三)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长期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不得在承包期内收回或调整农民承包的土地,切实保障进城务工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对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允许其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自愿、有偿流转,土地流转收益归原承包者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
五、加强领导,为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提供有力保障
(十四)加强领导。各级政府要站在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高度,高度重视和加强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要制定当地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规划和实施方案,并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通盘考虑。要把转移培训工作纳入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的责任目标,实行严格的年度考核。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政策、措施,营造有利转移培训工作的环境。
(十五)增加投入。建立政府、用人单位、农民工个人共同分担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经费投入机制。各级财政每年要安排一定数量专项培训资金,专门支持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对中央投资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项目配套资金,省、省辖市、县(市、区)按2:2:6的比例进行配套,原则上每个省辖市财政不得少于50万元,县财政不得少于10万元。扶贫开发资金按一定比例切块用于扶贫对象的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引导金融部门安排一定规模的信贷资金,用于支持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财政安排的培训资金,只能用于参加转移培训农民的补贴,真正让农民受益,不得用于培训单位的基本建设、培训条件改善和技能鉴定开支,不得用于有关项目管理部门的管理经费,确保专款专用,严禁截留和挪用,提高使用效益。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开展转移培训工作的需要,安排一定数量的工作管理经费。
(十六)加强宣传,为做好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新闻媒体要采取多种有效方式,大力宣传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的方针、政策和各地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的成功经验和做法,引导各级各类教育培训机构积极参加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更加有效地开展培训工作。要积极宣传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的先进单位和经过培训、艰苦创业、取得显著成效的务工人员,吸引更多的农村劳动力参加培训。
二○○四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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