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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关于组织实施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的通知
日期:2004-06-16 作者: 来源:中国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网
 

 

各市、县(市、区)农业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科技局、建设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农业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科技部、建设部《关于组织实施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的通知》(农科教发[2004]4号)精神,加强我区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加快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步伐,促进农民增收,自治区农业厅、财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教育厅、科技厅、建设厅决定共同组织实施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以下简称阳光工程)。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实施阳光工程的重要性

阳光工程是政府推动和公共财政支持的、由国家六部共同组织实施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程。实施阳光工程,是提高农村劳动力素质和就业技能,促进农村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实现农民收入较快增长,推动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步伐的重要举措。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并对做好该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我区各级农业、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教育、科技和建设部门要从战略高度认识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领导,加大工作力度,把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作为加快农村劳动力转移、促进农民增收的重要环节来抓。各部门要按照“政府扶持、齐抓共管,统筹规划、分步实施,整合资源、创新机制,按需培训、注重实效”的原则做好转移培训的各项工作。各级财政要根据自治区要求,安排专门的培训资金。

二、实施阳光工程的总体要求

为加强我区实施阳光工程的组织领导,自治区成立由自治区农业厅、财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教育厅、科技厅、建设厅组成的广西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联席会议制度,负责对全区各地组织实施阳光工程进行业务指导,联席会议下设自治区阳光工程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农业厅。各地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切实加强对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的组织领导。

实施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是落实《2003-2010年全区农民工培训规划》的一项重要举措,是公共财政支持开展的非农职业技能示范性培训。培训项目以粮食主产县、劳动力主要输出地区、贫困地区和革命老区为重点,坚持跨地区流动和就地转移相结合,通过订单培训形式,面向社会招标,确定项目实施单位。培训要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转移到非农领域就业为目标,培训单位要保证受训农民转移就业。要由农民自由选择培训单位、培训内容和培训时间。财政补助资金直接让农民受益。为做好阳光工程的实施工作,我们制定了《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项目管理办法(试行)》(见附件1)。各市、县(市、区)要根据项目管理办法要求,做好本市、县(市、区)的项目管理工作,通过该工程的实施,带动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的全面开展。

请各市、县(市、区)于2004年6月30日前将阳光工程办公室地址、邮编、联系电话、传真、E-mail地址报自治区阳光工程办公室。

三、认真做好培训基地的认定工作

为充分发挥现有教育培训资源的作用,选择一批符合条件的教育培训单位实施阳光工程培训项目,确保我区阳光工程的顺利实施,请各市、县(市、区)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意见》(桂发[2004]7号)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基地认定原则意见》(见附件2),抓紧做好本市、县(市、区)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基地认定工作,并于2004年6月30日前将培训基地汇总表(见附件4)报自治区阳光工程办公室备案。

四、做好2004年项目申报工作

按照国家阳光工程办公室下达给广西今年的示范性培训任务,自治区阳光工程办公室根据各地情况确定了2004年各市、县(市、区)示范性培训任务(见附件3)。各县、(市、区)要根据《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组织培训单位申报,公开、公平、公正地进行项目招标,并于2004年6月30日前将培训任务分解汇总表(见附件5)报自治区阳光工程办公室。

自治区阳光工程办公室地址:南宁市七星路135号自治区农业厅科教处,邮政编码:530022,电话:0771—2182592,传真:0771—2182593,E-mail:wwj@gxny.gov.cn。

 

附件:1.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2.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基地认定原则意见

      3.广西2004年阳光工程示范性培训任务表

      4.阳光工程培训基地汇总表

      5.2004年阳光工程示范性培训任务分解汇总表

      6.阳光工程项目进展情况季度报表

      7.阳光工程学员登记卡

 

 

 

 自治区农业厅                 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自治区教育厅

 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自治区建设厅

 

             二ОО四年六月八日

 

 

 

主题词:农村  培训  阳光工程  通知

抄报:全国阳光工程办公室

抄送: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厅办公室            2004年6月9日印发

(共印410份)

附件1:

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

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区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以下简称阳光工程)管理,规范培训项目的组织实施,根据农业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科技部、建设部《关于组织实施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的通知》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农业厅等部门2003—2010年全区农民工培训规划的通知》以及国家、自治区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各类教育培训单位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培训工作必须坚持以政府推动、学校主办、部门监管、农民受益为原则,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转移到非农领域就业为目标。培训单位应努力提高培训质量,保证受训农民转移就业。培训要尊重农民意愿。

第三条  阳光工程培训项目当前重点支持粮食主产县、劳动力主要输出地区、贫困地区和革命老区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前的职业技能培训工作。

 

第二章 培训内容

第四条  阳光工程培训项目以短期的职业技能培训为重点,辅助开展引导性培训,培训时间一般为15-90天。根据国家职业标准和就业岗位的要求,安排培训内容,设置培训课程。

第五条  职业技能培训以定点和定向培训为主,当前的培训重点是家政服务、餐饮、酒店、保健、建筑、制造等用工量大的行业的职业技能。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下达

第六条  自治区阳光工程办公室根据各地农村劳动力情况、农村劳动力外出就业情况、已开展的培训工作情况以及当地用于培训的资金情况,确定各地的示范性培训任务,具体的项目管理以县(市、区)为主。

第七条  根据下达的示范性培训任务,项目实施县(市、区)面向各类培训单位,公开、公平、公正地进行项目招标。

第八条  申报培训项目的培训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职业教育或技能培训资质。

(二)具备承担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相应岗位必备的培训场所、教学设施设备、实训基地和师资等基本条件。

(三)有相对稳定的转移就业渠道,有较大规模的职业介绍能力。

(四)熟悉农民教育培训特点,具有较好的农民培训工作基础和业绩。

(五)培训场所和实训基地贴近农民,能够在输出地方便农民接受培训。
    第九条  具备条件的
培训单位向本县(市、区)的阳光工程办公室提出申请,申请报告必须明确培训专业、培训时间、培训人数、就业去向、收费标准等内容。各县(市、区)择优确定项目实施单位,并报自治区阳光工程办公室备案。自治区汇总后报全国阳光工程办公室备案。

第十条  对已批复下达的项目,不得随意调整。如确需调整,须报经自治区阳光工程办公室同意,并报全国阳光工程办公室备案。

第四章   监督实施

第十一条  各级阳光工程办公室要加强项目监督检查,保证培训质量和转移就业效果。建立行政领导责任人制度,签订任务合同,明确职责,逐级落实责任。要重点监督项目资金的使用,确保财政扶持资金足额补助到农民身上。
    第十二条  培训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承担项目的培训单位为项目法人,项目法人对项目的申报、实施和资金使用负责。对项目实施制度不健全、财务管理混乱、弄虚作假套取财政补助资金、培训和转移就业质量存在严重问题的,要追究项目法定代表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  承担项目的培训单位必须建立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台账和转移就业台账。培训台账说明受训农民姓名、年龄、性别、身份证号、文化程度、培训专业、培训时间和家庭住址,转移就业台账要说明就业单位和联系方式。
    第十四条  承担项目的培训单位要紧紧围绕农民就业技能,科学设置培训课程,精心编制培训方案,强化培训管理,加强就业衔接,提高培训转移就业率。
    第十五条  培训单位可根据农民短期技能培训和就业特点,选用有关部门认定的职业培训教材,参加有关部门统一组织的职业培训教材开发;及时向有关部门和单位反馈教材使用中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六条  培训工作实行季度报告制度。培训单位每季度须向县(市、区)阳光工程办公室报告培训工作进展情况,县(市、区)阳光工程办公室汇总本县情况报自治区阳光工程办公室,自治区阳光工程办公室汇总全区情况报全国阳光工程办公室。

第十七条  各级阳光工程办公室向社会公布承担项目的培训单位名称和培训任务,并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八条  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经费实行政府和农民个人共同分担的投入机制。各级财政安排用于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的经费要与中央下达的扶持资金统筹使用。

第十九条  自治区财政安排用于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的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厅逐级下达到县(市、区)财政,补贴受训农民或培训单位,培训资金不切块给各部门使用。

第二十条  各级财政安排用于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补助的资金要让农民直接受益。可以采用培训券方式,也可以通过培训单位降低收费标准的方式来实施。补助资金不得用于培训单位的基本建设、培训条件建设和技能鉴定开支,不得用于有关项目管理部门的项目工作经费。鼓励各地根据地方特点创造有效的补贴模式,确保参训农民直接受益。具体的资金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章 检查验收

第二十一条  培训项目验收在项目结束后进行,原则上由县(市、区)阳光工程办公室组织验收,上级阳光工程办公室组织抽验。

第二十二条  检查验收工作按照批复的培训计划和任务合同进行,重点检查验收农民培训台账、农民转移就业台账和补助资金使用情况。具体的检查验收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  各市阳光工程办公室汇总本市的项目检查验收情况,形成检查验收报告,报自治区阳光工程办公室,自治区阳光工程办公室组织抽验。

第二十四条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给予通报批评,并限期改正。对弄虚作假,擅自改变资金用途,挤占、挪用或造成资金损失将严肃查处。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农业厅负责解释。

 

 

附件2:

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基地认定原则意见

 

为充分发挥现有教育培训资源的作用,集中一批符合条件的教育培训单位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确保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的顺利开展,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农业厅等部门2003—2010年全区农民工培训规划的通知》要求,现就做好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基地认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认定原则

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基地认定坚持以下原则:

(一)以农村劳动力主要输出地为重点;

(二)面向社会,公平竞争;

(三)贴近农村,方便农民;

(四)培训单位自愿申报。

二、认定条件

申报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基地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职业教育或技能培训资质。

(二)具备承担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相应岗位必备的培训场所、教学设施设备、实训基地和师资等基本条件。

(三)有相对稳定的转移就业渠道,有较大规模的职业介绍能力。

(四)熟悉农民教育培训特点,具有较好的农民培训基础和业绩。

(五)培训场所和实训基地贴近农民,能够在输出地方便农民接受培训。

三、认定程序

(一)各县(市、区)阳光工程办公室面向社会发布公告,公告内容包括认定时间、认定条件、认定程序、报送材料和受理机构等。

(二)自愿申报认定的教育培训单位,按照公告要求向阳光工程办公室提出申请,并报送相关材料。

(三)各县(市、区)阳光工程办公室接受教育培训单位申请后,要在政府的统筹领导下,组织专家公开、公平、公正评审,评审结果要向社会公布。同时,要将评审结果报自治区阳光工程办公室备案。

(四)自治区、市直属的教育培训单位,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向所在县(市、区)阳光工程办公室申请认定

(五)各级阳光工程办公室要通过多种形式,面向社会公布通过认定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基地名录

四、管理与处罚

(一)各级政府和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被认定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基地的管理。

(二)被认定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基地应在政府和主管部门统筹协调和指导下,积极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

(三)被认定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基地可以申请使用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政府扶持资金,并按规定降低收费标准。

(四)对2年以上不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或违反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有关政策、规定和政府扶持资金使用原则的培训单位,要取消其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基地资格。
    各市、县阳光工程办公室根据本意见制定实施办法,具体认定工作以县(市、区)为主开展。

 

 

附件3:

广西2004年阳光工程示范性培训任务表

小计(人)

序号

(市、区)

培训人数(人)

南宁

6000

1

邕宁县

1500

2

 

2000

3

上林县

1500

4

马山县

1000

柳州

7500

5

鹿寨县

2000

6

融水县

2000

7

三江县

1500

8

融安县

2000

桂林

8000

9

临桂县

1500

10

全州县

1500

11

兴安县

1500

12

恭城县

1000

13

龙胜县

1500

14

灌阳县

1000

梧州

8000

15

蝶山区

3000

16

岑溪市

2000

17

蒙山县

1500

18

苍梧县

1000

19

 

1500

北海

2000

20

合浦县

2000

防城港

2000

21

防城区

2000

钦州

2000

22

灵山县

1000

23

浦北县

1000

贵港

6000

24

桂平市

2000

25

平南县

2000

26

港南区

2000

玉林

6000

27

福绵区

2000

28

北流市

2000

29

博白县

2000

百色

7000

30

靖西县

2500

31

田林县

1500

32

平果县

2000

33

隆林县

1000

贺州

6000

34

八步区

2000

35

昭平县

1500

36

钟山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