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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2004 年阳光工程实施方案
日期:2004-06-14 作者: 来源:黑龙江省阳光工程办公室
 

(二OO四年五月二十日)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41号)和《关于组织实施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的通知》(农科教发[2004]4号)文件精神,结合实际,特制定《黑龙江省2004 年阳光工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中央[20041号和农科教发[2004]4文件精神为指导,坚持面向工业化、面向现代化、面向城镇化的方向,按照“政府统筹、学校主办、部门监管、农民受益”的原则,以提高农民工就业能力和就业率为目标,以市场为导向,以引导性培训为基础,以职业技能培训为重点,统筹各类培训资源,综合运用各种扶持政策,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开展培训,加快农村人力资源向人力资本转化,促进农村劳动力的转移。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市场导向的原则。要面向劳动力市场需求,以提高就业能力、转移就业率和稳定就业为目标,坚持培训与转移就业相结合,开展订单定向培训,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力争培训一人,转移就业一人。
    2、坚持突出重点的原则。培训对象要以农村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思想素质较高、身体健康、有转移愿望的青年农民为重点;培训内容要以非农职业技能为重点;培训区域在覆盖全省十三个市(地)的同时,以农村富余劳动力较多、农村劳动力转移工作基础较好和贫困县(市)为重点。
    3、坚持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开展培训的原则。要坚持技能培训与转移就业相结合,短期培训与长期培训相结合,集中培训与分散培训相结合,理论知识培训与实际操作相结合,积极整合各类教育培训资源,充分调动培训机构和用人单位的积极性,形成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全方位的培训体系。  
    4、坚持按培训成果兑现培训补贴的原则。为提高培训资金使用效益,实行培训机构先培训,政府部门验收合格后兑现补贴。鼓励市场化运作,引入竞争机制。对先培训并实现转移就业的培训机构,优先兑现政府培训补贴资金。
    二、培训目标、内容和任务
  (一)培训目标
    2004年,全省阳光工程共培训农民工20万人(其中,国家安排10万人,黑龙江省自行安排10万人)。经过职业技能培训的农民工,90%获得培训合格证书,30%获得职业资格证书,每个接受技能培训的农民工能够掌握1至2项非农职业就业本领。
  (二)培训内容
    重点培训餐饮、保安、建筑、制造、家政服务、服装以及为东北老工业基地改造所需的各类工种。着重抓好对俄罗斯、韩国境外劳务输出所需技能、农产品加工技能的培训。通过技能培训,提高农民工的就业竞争能力。职业技能培训主要是在各级政府的引导和支持下由各类培训机构和用人单位开展。同时,对具备条件并有创业意向的农民工开展创业培训,提供创业指导。职业技能培训的时间15-90天。
  (三)培训任务
    确定培训任务的依据:1、农村劳动力和农村富余劳动力数量;2、订单定向培训开展情况和转移就业情况;3、特色专业培训开展情况;4、农村劳动力档案和培训基地基础建设情况;5、领导重视和配套资金落实情况。
    确定的十三个市(地)及所属的28个县(市)、2个市(地)本级承担阳光工程示范性培训任务,具体计划安排详见第4页《全省2004年阳光工程示范性任务分解汇总表》。
    三、保证措施
    (一)落实培训补贴资金。为完成国家下达给我省的10万农民工和我省确定的10万农民工培训任务,省政府决定安排4000万元资金匹配国家的1000万元资金,同时要求,市(地)、县(市)匹配一定数额培训资金,以提高培训的补贴标准,减少农民参加培训成本。国家每人补贴100元,省级政府匹配100元、市(地)匹配30元、县(市)匹配50元,使培训每名农民工平均补贴标准提高到280元。
    二)规范培训补贴资金的发放形式和兑现程序。按照直接补贴到农

全省2004年阳光工程示范性任务分解汇总表

 

培训人数(人)

 

培训人数(人)

   

100000

绥化市

20500

哈尔滨市

23700

安达市

5000

市本级

5000

海伦市

6000

阿城市

4000

庆安县

3500

巴彦县

4000

兰西县

3500

呼兰县

4500

绥棱县

2500

尚志市

3000

鸡西市

2000

木兰县

3200

鸡东县

2000

齐齐哈尔市

27000

鹤岗市

1500

市本级

3500

绥滨县

1500

拜泉县

3500

双鸭山市

3000

克山县

6500

宝清县

3000

龙江县

4000

七台河市

2000

依安县

6500

勃利县

2000

泰来县

3000

黑河市

4000

牡丹江市

7500

北安市

2000

海林市

3500

五大连池市

2000

林口县

4000

伊春市

1000

佳木斯市

5500

铁力市

1000

富锦市

3000

大兴安岭地区

300

桦南县

2500

呼玛县

300

大庆市

2000

 

 

肇源县

2000

 

 

民、受益到农民的原则, 职业技能培训补贴资金采取培训券的形式发放给农民。对纳入培训计划、有培训愿望的青壮年农民通过培训券方式予以补助。由农民自主选择培训时间、培训机构和培训课程。培训机构在培训前必须向同级农村劳动力转移领导小组办公室和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方可对持有培训券的农民工进行培训。企业对所招农民工进行培训,要事先向当地农村劳动力转移工作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申报招收和培训农民工的计划,经批准后方可开展培训,比照其他培训机构通过培训券结算的方式兑现补贴资金。
   
培训券由同级农村劳动力转移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门在培训开班3-5日内,在培训场所现场发给参加培训的农民。培训券要填写领取人的姓名、年龄、身份证和劳动力档案号码、住址、联系方式、培训机构名称和培训成绩等内容。农民如果对培训满意,在支付培训费用时可将培训券按券面金额抵顶等值现金一并付给培训机构。农民工对培训不满意,培训机构不得强行收取农民工的培训券。
    农民工技能培训考核合格并转移就业,并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按照就业一个、补贴一个的原则,培训机构将培训券和农民工与用工单位签订的用工合同,报同级农村劳动力转移部门审批汇总后,到同级财政部门兑现培训补贴资金。
   
(三)整合各类培训资源。由各级农村劳动力转移工作机构牵头,整合各类教育培训资源,充分利用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县(市)职教中心、农村中小学、职业高中及社会其他机构的场所、设备、师资力量开展培训,建设一批示范和带动作用强的阳光工程培训基地,形成培训农民工的合力。为了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在更大范围内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农民工培训的积极性,体现培训主体的多元化,各地要把有资质、有实力、能提供就业保障的培训机构作为培训基地,纳入首批阳光工程培训基地认证范围,大力鼓励和支持具有特色的民办培训机构等社会力量,按照市场需求参与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同时,选择管理水平高、标准化程度高、经济效益好的本地企业作为实习实验基地,做到理论培训和实际操作相结合。要引导和鼓励各类培训机构在自愿的基础上进行联合,增加培训项目,扩大培训规模。承担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要与本级农村劳动力转移工作部门签订合同,本级农村劳动力转移工作部门负责对承担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向社会公布。各培训单位要按照项目管理办法和培训合同做好招生、培训、管理、就业安排、工作总结等工作,每季度向农村劳动力转移工作部门报告情况。同时,要将培训任务完成情况向社会公告,接受社会的监督。公告内容主要包括:培训工种、培训时间、培训人数、培训地点、收费标准、财政补贴标准、联系人、联系电话、举报电话等。
    (四)搞好培训和教学的组织工作。要
按照“四自主”的要求,充分发挥培训机构的核心作用。要加强阳光工程培训师资队伍的建设。阳光工程培训师资可由培训机构通过开展继续教育来解决,也可从职业学校、成人学校、科研单位、企业聘请。其工资标准和相关待遇由培训单位自主确定。省、市有关部门要定期开展师资培训,不断提高教师业务水平。要加强阳光工程培训教材的开发。教材的编写和选用要由培训机构自主决定,同时要注意统一规范、实际适用和先进创新。引导性培训教材统一使用全国统编教材,各地也可以制作光盘、宣传册等作为引导性培训辅助教材。培训机构要自主编制培训计划,合理设置培训课程,保证必要的实习与操作。采取农民工易于接受的方式开展培训,提高培训效果。
    (五)制定鼓励农民工参加培训的政策。对参加阳光工程培训的农民工可采取多种形式给予补贴或资助,要适当降低农民工职业技能鉴定的收费标准,调动农民工参加培训的自觉性。用人单位要承担起培训本单位农民工的责任,其开展阳光工程培训所需经费按职工工资总额1.5%比例提取,计入成本,在税前列支。各类民营培训机构也享有阳光工程培训的相关优惠政策。同时,各地要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和出台鼓励农民参与职业技能培训、实现转移就业的各项有关政策。
    (六)坚持培训与输出相结合。各级农村劳动力转移工作机构和劳动保障等部门要及时为培训机构提供就业信息;培训机构也要主动与用工单位搞好校企合作,开展订单培训。所有参加培训的农民工都要纳入全省农村人力资源库,供中介机构和用人单位查询。各地农村劳动力转移工作机构和劳务中介机构,要及时推介接受培训的农民工,使受训农民工能尽快转移出去。本地企业要优先录用培训后的农民工。
引导和鼓励培训机构、劳务输出机构和用人单位依法建立各种形式的合作关系;引导和鼓励培训机构建立重点为农民工服务的劳务中介组织,为转移就业提供全程、全方位服务,实现培训与就业的良性联动,力争培训一个,输出一个学员培训转移就业率要达到80%以上。
    (七)加强考核和验收。参加培训的农民工需持本人身份证(或本地农村户口簿)和本人的劳动力档案到培训单位报名,培训单位必须据实登记造册。参加技能培训的农民工都要参加考试考核。对经培训考试合格的农民工颁发培训合格证书。达到一定技术等级的,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合格者由劳动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颁发职业资格证书。各级农村劳动力转移工作机构要加强对各类培训机构的监督、检查和指导,严格考核和验收。重点检查课程安排、授课质量、培训效果、收费标准、参训农民的反映、培训后就业率等指标,确保培训质量。使受训农民工素质明显提高,并实现转移就业。
   
使用省级补贴资金的培训单位,每季度须向市(地)、县(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工作部门报告培训工作进展情况,市(地)农村劳动力转移工作部门汇总后报省农村劳动力转移工作办公室。
   
(八)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农村劳动力转移工作机构要按照国家的要求,成立阳光工程办公室,牵头组织农业、财政、劳动保障、教育、科技和建设等部门,负责实施阳光工程。主要任务是:牵头搞好培训单位的招投标,认定培训单位,监督检查培训单位的培训工作,开展学员就业情况的抽查和培训效果的检查验收等。要对培训基地进行动态管理。对任务完成得好、成绩突出的培训单位要给予通报表彰,并可优先申报阳光工程培训基地。对不能按项目有关规定执行和不能按期完成培训转移任务的培训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取消其参与阳光工程培训的资格。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阳光工程实施计划。要把阳光工程纳入当地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作为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实行目标管理,明确奖惩。要搞好培训资金的筹集和使用。按照《黑龙江省阳光工程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严格组织实施,保证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要加强对各类培训机构和用工单位的督促检查,防止借培训之名,对农民工乱收费,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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